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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的意义按照Frexias等人(1999)对最后贷款人的界定:最后贷款人是指中央银行为了防止不利冲击而对金融机构(或者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支持的相机决策,这种冲击会引发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流动性需求不正常的增长,并且不能通过其它方式解决。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大卫·李嘉图的论述中“在恐慌时期会有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法定货币的发行不应受到限制”,而1802年亨利·桑顿《纸的信用》和1873年巴杰霍特《伦巴第街》奠定了最后贷款人理论基础,距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巴杰霍特建立了古典概念以后,在100多年的时间里并没有较大的理论发展,随着80、90年代世界经济金融动荡的加剧,金融危机频发,经济学家才又开始重新关注作为金融安全网之一的最后贷款人制度,最后贷款人职能才重新吸引经济学家们的眼球。最后贷款人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大的争议。在理论上,巴杰霍特构建的古典原则四要素:1.最后贷款人目的是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而非保护单个机构;2.对于单个金融机构,只应支持缺乏流动性而具有清偿力的机构;3.中央银行贷款或贴现,应该是大量的、及时的、条件是要有抵押品,并且执行高于市场利率的惩罚性利率;4.中央银行应该在危机中提前宣布并在危机中遵守。这个原则在理论上无懈可击,既可以发挥金融安全网的作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又可以防止道德风险,保障中央银行的资金安全。但实际中操作中难度很大,一是认为中央银行在短期内无法分清金融机构是流动性问题还是清偿力问题;二是要求提供抵押品和执行惩罚性利率不利于缓解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问题,反而会增加金融机构负担,从而在更高程度上的增加不稳定性。以Goodhart和Goodfriend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对古典概念进行了修正,Goodhart认为央行区分流动性还是清偿力问题是不现实的,也无必要,只要金融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就应该救助;Goodfri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