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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监察法》,实现反腐败法治化、规范化,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并将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反腐败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监察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如何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无疑是重点问题,用留置取代“双规”是实现反腐败法治化的重要标志,被调查人权利保障也因此显现出规范、增强的趋势。与此同时,律师帮助权作为刑事被追诉人的宪法性权利,能否获得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具有重要意义。遗憾的是《监察法》并没有关于被调查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的规定,这使得《监察法》实施以后被调查人的律师帮助权无从谈起,随后引发了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的讨论,《监察法》实施后给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刑事辩护权带来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学理关注。有出于此,在保障人权成为宪法基本原则的大背景下,在保障被追诉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已成为司法改革着力点之一的语境下,如何看待和评价《监察法》未赋予被调查人律师帮助权的规定?这一制度设计对职务犯罪被调查人的辩护权利将带来怎样的实践影响?在现有制度方案既定的前提下,如何保障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律师帮助权的有效行使?这一系列问题,都将成为本研究的重点。基于此,本文将从五个部分去解读《监察法》实施背景下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变化。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本研究的基本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第二部分,《监察法》实施对职务犯罪刑事辩护的影响。研究发现,留置取代“双规”的立法变化体现了对被调查人权利的保障,欣喜的是《监察法》还赋予了被调查人较充分的申诉救济权。但由于立法一直没有明确辩护律师能否介入调查阶段,这使得在监察委调查阶段,律师介入率从反贪局体制时期的较高水准骤降为零,并且对该类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率也带来了一定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机制同样产生了不小的变化,这将深刻影响我国职务犯罪刑事案件辩护的作用空间。第三部分,辩护律师不能介入职务犯罪调查阶段的理论分析。首先,在特定阶段对特定类型案件被追诉人的辩护权进行限制的立法规定在法治国家并不少见,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辩护权利的规定也体现了这点,但直接剥夺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在调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其正当性将面临质疑;其次,尽管律师不能介入调查阶段存在着不少的理由且具有一定说服力,但这些理由只能用来支持在调查阶段限制律师辩护权利的观点;最后,《监察法》虽没有允许辩护律师介入调查阶段,但加强了对监察权力行使的监督和约束力度,试图通过限制权力的方式来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可是通过构建类似“监控式讯问”模式真能达到监督监察委员会的效果吗?第四部分,《监察法》实施背景下职务犯罪刑事辩护的现实困境。前述分析已经表明《监察法》实施给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践运行带来了较大影响,更进一步的分析表明,以监察委员会为中心的“调——辩”关系使得刑事辩护陷入了困境。这不仅实质性缩减了刑事辩护的权利内容,刑事辩护的空间也被极大压缩,无罪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将举步维艰,庭审辩护效果日益衰减。第五部分,《监察法》实施背景下职务犯罪刑事辩护的未来发展。在前述研究基础上,本研究认为,在辩护律师近期无法介入调查阶段的既定安排前提下,以值班律师制度为突破口,开展试点改革,可以解决调查阶段的律师介入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权力和认罪认罚从宽改革带来的量刑辩护的结构性调整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挥律师辩护作用;在审判阶段,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契机,实现审判阶段的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