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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可否通过法律选择条款默示排除公约适用的问题,由于公约第6条规定的模糊性,学界对法律选择条款能否排除公约适用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选择条款排除公约适用的观点各不相同。因缺乏理论指导,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于此问题的处理方式各异,理论上明确此问题解决方案显得尤为重要。默示排除公约适用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当事人排除公约合意的不确定性,裁判者须对当事人以默示方式表达的排除公约适用的合意进行确定,该过程往往伴随着法官(仲裁庭)以自己假设的意思认定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的风险。本文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条约解释原则以及公约第7条解释规则对公约第6条进行分析,得出公约有条件地允许当事人以法律选择条款默示排除公约适用的结论。否认当事人默示排除公约权利的客观存在并非明智的选择,问题的关键应在于如何认定以法律选择条款默示排除公约适用的条件,既限制其带来的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本文的研究线索为如何认定当事人存在真实的排除公约适用的合意。裁判者在认定排除公约适用合意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困难或误区,第一,冲突规则的干扰。也即,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合同领域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而轻易地以冲突法思路考虑法律选择条款问题,进而适用当事人所选之国内法。但在公约中,法律选择条款发挥着完全不同的效能,其作用是确定当事人是否存在排除公约适用的合意。第二,缺少认定排除合意的方法。本文为此设置了两个条件,先通过确定法律选择条款的内容推定当事人是否具备排除公约的意图,而后通过公约第8条,从合同条款及案件总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其他证据推翻或佐证上述推定。本文相信,确定以法律选择条款默示排除公约适用的统一方法,将有益于提高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实现公约在全球范围内的统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