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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许霆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一系列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出现,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日益加强,甚至出现了“民意审判”或者“舆论审判”,这些现象引起了法学界广泛的关注。“民意审判”或者“舆论审判”显然与现代法治图景下的司法独立等基本理念相悖。但是,在法院审判与民意诉求之间的角逐和较量中,简单地断言民意“绑架”司法,则掩盖了司法、民意和政治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它遮蔽的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在司法和民意紧张关系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现代司法所面临的困境:一方面要维持司法体系的自洽性;另一方面又不得不考虑民众诉求等法律之外的因素。而这个问题恰恰是拥有内部性视角的现代法治框架所无法解释和说明的。基于此,本文从外部性视角出发,引入卢曼的系统理论,并将其作为研究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分析模型,把对影响性诉讼案件产生作用的外部力量概括为民众、媒体和为政者三个因素,在对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的实际影响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这一现象展开规范性讨论。系统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关系视角,让我们认识到真正影响司法运行的不是任何一个单一的因素,而是多种因素共同合力作用的结果。虽然在司法场域中法院凭借着制度优势拥有着最后的法律决定权,但是与此同时,场域中其他主体在各自利益诉求的驱动下从未停止对于法律决定权的争夺。而中国社会的转型变革以及司法的思维方式及其文化特征,恰恰为这种争夺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性。如果说影响性诉讼案件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决定了其在司法场域中的立场和行动方向,那么主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资本”权重对比则决定了其在司法场域中的行动内容和后果。在影响性诉讼案件中,环境因素的作用体现在两个阶段:一是常规案件转变为影响性诉讼案件的过程;二是在司法场域中对法律决定权的争夺过程。民众和媒体在第一个阶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在真正决定案件结果的第二个阶段,为政者往往起着更为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影响模式可以概括为:民众或者媒体影响为政者的态度,为政者的态度左右案件的裁判。针对环境因素是否应该作用于影响性诉讼案件的问题,本文是从考察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会产生哪些负面效果的角度切入的,因为通过识别出这些威胁司法基本价值的负面效果,可以让我们更加明确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的限度在哪里。为了消除民意对司法权威的不利影响,需要在司法中通过更多制度化的方式吸纳民意。而针对为政者对司法独立的不利影响,需要发挥民众对为政者的制衡作用。然而,问题并没有到此结束。在司法运行系统中,如何发挥民众对为政者的制衡作用、如何用制度化的方式吸纳民意,这里又涉及到如何处理司法运行系统封闭性和开放性关系的问题。为了确保司法运行系统的封闭性,一方面需要加强对法官自利动机和司法官僚化等制约司法裁判的非规则性因素的研究;另一方面需要构建司法公开、司法说理和教育引导等民众规范性期望的实践路径。为了确保司法运行系统的开放性,需要重构司法民主的论证路径,将关注点从权力正当性来源转向权力制衡。由此也决定了其两个重要的面向:一是探求民意的真实诉求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二是为司法民主界定合理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