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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涉案财物的解决常常成为司法实务中的难题,同时,作为刑法体系中的边缘性问题,并没有引起学界与理论界过多的注意。但从犯罪的预防和打击上来讲,没收财产对于某些犯罪可达到釜底抽薪的作用。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立法规定,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罪名、条件、程序等多个方面加以阐释。之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基于对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出了该程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不太清晰,证据规则的适用不够明确,权利救济不到位等方面。201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调整和规范。《规定》的生效在我国司法实务界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因其案件数量较少,实践中运用不足,亟待完善。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本文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我国的立法规范出发进行阐述,主要介绍了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条件、程序、证明标准、保全措施以及权利救济等。其次,在司法运行方面,本文搜集了人民法院现已公布的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总结出这些案件在总体上呈现出的一些特点,例如司法机关在适用没收程序方面不够自信,适用罪名类型集中,申请没收财物呈多种类型等。继而,归纳出我国在规范和适用该程序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没收程序性质判断不统一、证明标准难以衡量、程序启动主体过于单一、保全措施难以实行等。再者,本文以英美、德法这四个代表性国家为视角,对两大法系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制度加以阐释,总结出对我国完善该程序的启示。最后,文章重点就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运行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四点作者认为行之有效的建议。没收程序虽然有不同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但在现有司法环境与背景之下,其性质上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在证明标准方面,我国在诉讼阶段犯罪事实认定中应采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在涉案财产的认定问题上要采用二元化的证明标准,针对检察机关和利害关系人这两个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公民财产权。除此以外,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要不断丰富程序启动主体,构建有效的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多元化的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