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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数量型忠诚折扣和搭售成为一种普遍销售策略。在一般情况下,它往往是有利于竞争的,但是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同时实施这两种行为,结果往往会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因此具有市场力量的企业实行搭售的数量型忠诚折扣行为应该得到重视。欧盟和美国等多国已经锁定这种商业行为的违法性,中国对这种商业做法的认识还停留在价格法方面,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2016年11月16日工商总局认定“利乐案”作为首例忠诚折扣案件,打破了僵局。工商总局改变了以往法律的思维,将经济学放入案件的分析中,使得分析更加的全面,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判决起到了指导性作用,对于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制度,推动《反垄断法》进一步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大多数学者只研究单一搭售行为或者忠诚折扣行为,鲜有学者将二者结合起来,从搭售的背景下来研究数量型折扣的违法性。基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首先从典型的案例引出忠诚折扣与搭售的行为,界定了搭售以及数量型忠诚折扣行为的概念,并区分了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搭售与忠诚折扣。其次,总结了搭售与忠诚折扣的反竞争效应。再者就是主导企业通过产品A市场搭售产品B,并且在产品市场B实施数量型忠诚折扣行为与只销售产品B的边缘企业进行竞争,客户根据市场的信息进行选择。构建了一个搭售背景下数量型忠诚折扣的三方动态博弈模型,假设在信息对称的市场情况下,主导企业在搭售的背景下,实施行动前与后对企业的利润,消费者剩余以及社会总福利的比较,得出实施数量型忠诚折扣行为的消费者剩余以及社会总剩余是低于未实施的情形,由此推断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搭售与数量型忠诚折扣是具有反竞争效应。最后根据我国已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西方国家的执法借鉴,对我国的数量型忠诚折扣行为的约束提出一些建议,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