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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一种非诉讼的程序性法律制度,现代国家几乎都建立了公证制度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作为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公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不可或缺。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的国家公证管理体制已经与现实产生了种种矛盾。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为公证机关的定位这个课题提供了广泛讨论的空间。近年来,改革公证体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一方面这是值得我们庆幸的,因为长久以来我国实行国家公证处体制,公证处虽然与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科室在法律地位上有所区别,但实际的情况是无论是从人事还是财政上,公证处都没有体现独立性,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的行政管理在新时期暴露出来种种问题,缺乏独立性的公证处,公证员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另一方面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我们都不能忽略的是这都是在现阶段的中国所要从事的改革,中国的国情是我们在改革中无法回避的现实。因此一味照抄照搬国外所谓的先进经验和制度也不是我们明智的选择。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WP=4>文化底蕴,民众的法律意识等各方面的因素决定了我们必须思考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公证管理体制改革道路。 本文从介绍公证的起源着手,对起源于古罗马,发展于法国的拉丁公证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同时介绍了我国古代公证的发展,其中以宋代印契制度为代表的中国古代公证以及“宋书铺”这一我国古代公证机构的雏形对我国古代公证制度的发展尤为影响重大。本文的重点是探讨我国现行公证体制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作者试图通过分析比较,提出自己对完善公证体制改革的一点粗浅的看法。在比较了公证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与我国的公证机构管理模式之后,作者对公证权作了一个分析,认为公证权既非行政权也非司法权,它应当是一个具有社会公共权力特征的证明权。公证机构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对其错证行为问责应当不再适用以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而应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在公证机构的改革被定位为是具有证明、服务、沟通、监督职能作用的市场中介组织的时代背景下,作者认为把公证机构的性质界定为具有履行国家公共职权和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双重职能的国家专门的证明机构是准确的。当前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公证机关的独立性问题,以及体制改革。在对这些问题反复思考的基础上,作者从促进我国公证机构事业体制改革,逐步赋予公证人独立法律地位以及公证赔偿等三个方面对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