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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根·埃利希(Eugene Ehrlich)是奥地利著名法学家,他终生致力于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创新,笔耕不辍,被公认为“法律社会学之父”,对法社会学这一法学流派的创立立下了汗马功劳。他所提出的“活法”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传统实证分析法学派统领法学潮流的时代充满了创新精神,散发着激情和活力,在西方法学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本文的核心观点旨在通过对埃利希“活法”论的梳理和分析,发掘其理论中的精髓和合理内核,客观评价其理论在法学史上的贡献,并结合我国当下关于民间法的热烈探讨和研究现状,指出这一理论对我国民间法研究的启示,以及民间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和意义。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和难点在于:本文将检视埃利希的“活法”论中关于法律的定义、法规范的来源、“活法”论的本体论意义和方法论意义,指出其在法学发展史上的贡献与不足。进而将对“活法”理论的关注与我国民间法的研究作适度联系,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当下的社会条件吸取“活法”中有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精华,同时认清其局限性,剔除其与我国国情和社会现实格格不入的成分,完善民间法的研究。而本文的难点在于对其“活法”理论进行深入探析的文章确是屈指可数。而且,埃利希本人的著作国内引进翻译的也是凤毛麟角,故此对于宏观上的把握和全面分析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本文拟定的基本思路主要是:首先在第一章中介绍“活法”论提出的时代背景和理论渊源。阐明17、18世纪自然法思想和萨维尼习惯法理论对埃利希的巨大影响,使埃利希的法律观产生了剧烈的变化。他不再信奉实证分析法学派关于国家法一统天下的法律一元论,逐渐开始挖掘国家法之外更为广阔和重要的“活法”;第二章就是对“活法”的本体论层面进行一个梳理分析。首先,用翔实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证批判了传统法学流派对于法概念的歪曲,之后对法规范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活法”的概念,进而解释“活法”是社会团体的内部秩序,是真正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律。然而,埃利希的“活法”论自始就不是作为一种单纯的法学理论而创立的,他坚持理论与方法同等重要,所以这一理论是一种理论与方法论的结合——“活法”还是一种研究的方法;故此,在第三章中,详细从方法论层面对“活法”论进行了剖析。对“活法”的来源、“活法”的发现、发现方法以及自由的判决方法等几个方面展开分析论述;第四章,是在综合分析“活法”论的基础之上对它在法学史上作用的一个客观评判,指出了它的理论贡献和不足;第五章结合我国当下民间法的研究热潮,阐述了一些“活法”论的研究中有助于民间法研究的一些建议,并结合适当案例说明了民间法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应有之意;最后在结语中对全文做总结性的陈述并展开对本文自身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