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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我国特定城乡户籍制度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是社会转型中的一种劳动形态,带有身份性特征称谓。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数量逐年增加,已经形成巨大的规模,数量已达2.7亿,他们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虽然农民工的就业规模不断扩大,但从整个群体而言,丰富的务工经历并没有有效提高农民工的职业化水平。当前,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的职业化已经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及农民工自身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触及到了供给侧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农民工现有的人力资本难以满足企业在产业结构升级过程中对职业技能的要求及政府推动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进程中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需要,这种供给和需求的不协调已经成为当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城镇化不仅要转移农民,还要提升农民,实现在城镇的稳定就业;工业化对技术工人的需求能够有力推动农民工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也需要转移农民实现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由此不难看出,城镇化、工业化以及农业现代化健康发展的关键是农民工问题,“三农”问题的核心也是农民工问题,而农民工问题的核心是职业化问题。 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本研究在系统梳理了前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现以农民工职业化参与主体的视角系统去研究农民工职业化尚属空白。农民工职业化不仅是一个复杂的、缓慢的过程,而且是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的过程,再加上“职业化”本身的特殊属性,投入具有私人性和“分灶性”(政府的层级性、部门性、地区性等),但在收益方面又具有溢出性和准公共产品性,产出和投入的不对称导致了各相关方的博弈和“惜投”。职业化参与主体成为职业化问题的关键。建立规则、明确分工、加强合作、进行协商有助于增进投入-收益间的对称,但人力资源的准公共产品的特征给农民工职业化提出了特有的难题,也增加了各主体间博弈的复杂性,各主体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进行了有限的投入,还远未达到从量变向质变的转化。如何破解准公共产品特性下的投入难题,如何设计科学有效的“协同治理”架构,是未来农民工职业化的突破口。 本研究全面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劳动力迁移、职业化、农民工职业化等研究的成果及最新动态,在充分厘清了农民工、职业化和农民工职业化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特有的经济政治制度,创新性地提出了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兼具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的农民工职业化过程,即农民工职业化过程要经历三个阶段,即技能本位职业化、资格本位职业化和素质本位职业化,并提出了“快速职业化”的概念。为了进一步揭示农民工职业化的规律,系统分析了农民非农化、农民工职业化、农民工市民化的演变历程和内在联系,实证分析了现阶段农民工的职业特征,以供给和需求的职业化主体视角研究了农民工职业化的影响因素,并用仿真模型预测了各相关主体对职业化的贡献度,全面分析了各主体间的博弈行为和决策偏好并探讨了合作博弈和激励机制的可行性,最后从协同治理的视角提出了农民工职业化的实现路径。为了增强研究结论的说服力,本研究采用了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其中对农民工职业化的阐述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农民工职业化特征的探讨采用统计分析方法,对农民工职业化影响因素分析采用了层次分析法和计算机仿真计算。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有以下几点:一是在理论创新方面,提出了农民工职业化是一个分类分阶段的动态发展过程。在时间性的纵向上,提出了农民工职业化过程的三个阶段,即技能本位职业化、资格本位职业化和素质本位职业化;在纵向分析中,分别提出对存量农民工和增量农民工实行差异化职业化策略,对存量农民工优先实现职业化,对增量农民工进行系统的教育培训。由于我国的特殊的城乡二元体制结构,西方劳动力转移相关理论不能完全解释我国农民工转移和职业发展的现象,还需要经过与我国实际相结合,形成本土化的农民工职业化发展的理论体系,提供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的理论支撑,推动农民工的身份转变(市民化)和职业转型(职业化)理论指导。二是在研究视角上选用了供需理论原理对农民工职业化主体进行了分类并探究了各主体间的互动关系。在空间性的横向上,提出了农民工职业化是一个多元主体参与和互动的过程,借鉴经济学的供需理论的分析方法,将农民工职业化主体分为需求主体和供给主体,不管是需求还是供给都是推动农民工职业化的动力。在供需主体分析过程中运用层次分析法原理构建了农民工职业化影响因素的层次分析模型,通过Matlab软件仿真计算各主体的职业化贡献度,优化了各职业化主体的投入组合策略。三是在横向分析中,将农民工和企业、政府三个主体纳入分析框架并以博弈论的方法进行研究。农民工人力资源的准公共产品特性让农民工职业化过程变得复杂而无效,形成了各方的惜投,为此,本文建构了政府、企业、农民工三方博弈模型,以及供需静态均衡模型、供需动态均衡模型和激励决策模型。在此基础上,运用治理理论,研究了政府、企业、农民工协同推动职业化的治理方式,分为家庭内部参与型、心理契约型、公共契约型三类,并提出了“协同治理”实现的具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