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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农村宅基地则承载着农民居住的社会保障功能。目前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立在“保护农民居住权益,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指导思想上。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的城乡二元制严重制约了农村和城市的融合,影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发挥和我国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这是因为,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过程中,乡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越来越多,农村土地尤其是宅基地存在浪费、闲置的状况。一方面这种闲置的土地资源无法被城镇利用以缓解当前的用地紧张局面;另一方面农民也无法将手中的的权利转化为金钱以获取更大的价值利益。据此,本文提出赞同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观点。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我国逐渐放开土地流转市场。目前我国已允许农村耕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但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政策还没有明确表示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物权法》作为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确立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但形式上的物权化并未真正解决实际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严格限制与社会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明显,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应当说,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已是大势所趋。十八界三中全会召开后,会议决定指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使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未来更为清晰明朗。本文通过阐明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理论、对其进行法律分析、论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现存的有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与探索经验,提出几点完善建议。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制度完善、统一,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各项配套措施如社会保障、市场化流转、户籍改革等相互配合,更好地体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性,使流转程序更加规范,赋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完整的用益物权权能,建立起切实可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从而真正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打好农村经济发展基础,进一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