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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高科技、高智商犯罪成为当前社会上犯罪行为的一大特点。高科技、高智商犯罪突出的特点就是具有隐秘性,给侦查犯罪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为了应对一些重大犯罪,很多国家侦查机关都采用了具有秘密性、高技术性、强制性等特点的监听手段。监听手段的合理使用,不仅有利于保护人权,而且能发挥监听手段在打击犯罪上所拥有的独特优势。建立完善的监听制度不仅是应对当前高科技、高智商犯罪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我国的监听立法比较落后,关于监听的法律依据也相当少,因此我国监听制度的完善须借鉴国外有关监听的立法与实务。国外监听立法起步较早,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根据司法实践进行合理的修改,以满足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求。本文将以英、美、法、日四国的监听制度为研究视域,对其监听适用范围、程序规范、所得资料规范、监督程序与救济程序这些方面进行系统梳理,总结国外监听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适用,为我国完善监听制度提供系统而明确的借鉴。通过分析我国在现有立法所存在的缺陷,以客观的理论视角分析造成这种缺陷的历史原因,探究监听法制化的具体路径。这一路径是具体从监听的案件适用范围、内容适用范围、参与主体、期限以及实施程序方面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以此来完善我国的监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