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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界定是整个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的出发点,本文首先界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含义,并对传统商标侵权行为和新型商标侵权行为作出界定,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也要对其加以限制,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主要包括商标的合理使用,在先权利,先使用权以及平行进口等。 本文从侵权行为类型的角度出发,着重分析了驰名商标侵权,网络商标侵权,淡化侵权、隐形反向假冒侵权等当前颇受关注的热点新型商标侵权行为。驰名商标属于商标的特殊形态,其侵权和救济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特殊性;淡化商标侵权是对驰名商标的又一种侵犯,其理论基础是联想理论和淡化理论;网络发展使商标保护面临新的课题,在网络空间保护商标权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域名持有人利益,在商标和域名冲突方面平衡好二者的利益,隐形反向假冒是又一种新出现的商标侵权形式,我国《商标法》应尽快将其纳入调整范围。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商标侵权要分析其构成要件外,还要注意混淆和淡化的判定。根据混淆理论,商标侵权认定标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判定,相同或近似的标记的判定;混淆或混淆可能的判定。根据联想理论,对新型商标侵权的判定要以联想理论为基础,应主要从保护商标的功能出来加以判定。 对商标侵权责任采何归责原则存在分歧,造成该分歧的主要原因还在于我国虽深受大陆法系影响,却没有在民法中区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而是一并在民法通则中以民事责任涵盖之。对TRIPS的不同解读以及商标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多变性也是产生归责原则分歧的原因。在归责原则多元化背景下,对侵权行为归责应采无过错与过错的二元归责原则,具体言之,在商标权人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场合适用无过错责任,以过错原则为例外,而在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场合,则统一适用过错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