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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配隶刑,是一种将犯罪性质严重的犯人决杖后押送到本地或外地服役,其中情节特别严重之人还要加以刺面之刑且并入军籍的残酷刑罚,其一身身兼杖、黥、徒、流、充军五刑,与许多古代刑罚有相似之处,却又不同于这些刑罚。配隶刑直接渊源于五代的刺配刑,但在此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可分为刺面配和不刺面配。宋代设立配隶刑的原因主要分为经济、政治和社会三个层面,设立配隶刑,既可以弥补实施折杖法后所带来的刑罚等级缺陷,又可以体现宋初统治者的仁人之心,宽贷死罪,借以缓和国内尖锐的阶级矛盾。宋代配隶刑的适用条件主要针对杖以上情重、坐死特贷和罪情尤重之人,其适用对象囊括了政治犯罪、经济犯罪、普通刑事犯罪和特殊适用对象等多种不同性质的犯罪,且打击层面随着配法的日益繁密而不断扩大。配隶刑的内容主要包括决杖、黥面和配三个方面,决杖分为臀杖和脊杖,黥面分为刺与不刺,配又可分为配流、配役与配军。配隶刑在执行时要遵循多项规定,且配隶场所五花八门,主要有配海岛、配牢城营、配本城营、配衙前、配官营监务及诸司务。其执行首先需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然后再对犯人执行决杖和刺面之刑,待犯人决杖二十日后由官府派人押往各地服役。配隶刑在实施初期是不定期刑,只有遇到皇帝恩赦时才能对犯人进行拣选移放,否则配隶人服役终身。且并非所有人都能得到皇帝的恩赦,只有那些年老多病、侍亲养老、元犯情轻、特旨停放之人才能有机会遇赦拣放,而根据犯罪人的自身条件和旨意内容的不同,恩赦的方式又可分为量移、降配、拣选和放归四类。随着配隶刑适用范围的扩大,配隶之刑早已失去了其宽贷死罪的本意,而成为官吏们枉法狂滥的用刑工具。伴随配隶刑的弊端日益显现,朝廷内外对其进行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宋代统治者也从以下几方面对配隶刑进行了改革。首先,从配隶刑自身入手,对配法进行删定,且别立居役之法,对配隶刑确定不同刑期;其次,尝试恢复肉刑,借以弥补配隶刑等生刑无法有效遏制犯罪的软肋;最后,还设置了圜土之制,将犯人统一起来进行管理,使其“昼则役作,夜则拘之”。但是,所采取的这些措施,都收效甚微,且大多数改革都不免于流产,而配隶刑的弊端依然困扰着当局。配隶刑虽是有宋一代之王法,但其影响并不局限于当代,而对后世法制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元代的刺配刑、出军刑,明清两代的刺字刑、充军刑,都无不脱胎于宋代的配隶刑,且作为当世之常法,时常行用。宋代配隶刑,作为经常行用的主刑之一,其在有宋一代,既有其积极作用,又有其消极影响。积极作用表现在其体现了儒家的恤刑精神,威慑了犯罪,维护了吏治的清廉,具有一定的社会进步意义,而且配隶人还能为社会创造经济价值和增强国家的国防力量;但其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配隶刑的滥用,导致轻罪重罚,配隶犯的大量存在使国家财政不堪重负,配隶犯一旦逃亡对社会治安和外部安全都产生了巨大威胁,且配隶刑让受刑者身心受到巨大创伤,也不利于对犯罪者进行重新改造。但不管宋代配隶刑到底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其作为有宋一代之王法,与宋代统治相始终,其中有许多方面,还很值得我们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