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运用主体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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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频率在当今社会越来越高,随着科技的持续发展,人脸识别的应用也越来越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但人脸识别技术隐藏的问题也日益显著。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风险都是非常明显的。这些主体在使用该项技术时,并没有考虑后果。而我国通过完善使用该项技术的法律制度,规范运用主体,在提高便利生活的同时,还可以使得该项技术更好发展。本文为了平衡人脸识别技术收益与社会风险,通过分析案例,提出问题,对人脸识别运用主体进行规制。目前,在解决人脸识别运用的纠纷中,利用司法途径解决案件较少,以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为典型案例。该案件审理焦点在于野生动物世界只是单纯收集了消费者的人脸信息,暂时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解决问题。但在如今互联网时代,更多企业在收集人脸信息时,信息主体是不知情的,信息主体与收集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信息主体在进行维权时所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日渐频繁,对提升人们生产、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保障人脸信息所有者的权益是人脸识别技术能否成功推广使用、成为重要智能工具的关键所在,需要立法者在法律规制与运用主体之间找到平衡点。本文通过对社会实践的思考,通过提出问题,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来解决我国人脸识别运用主体法律规制问题。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人脸识别的典型案例。通过对人脸识别案例的介绍总结出案例中的争议焦点:人脸识别运用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人脸识别运用主体的权利是否应有限制?运用主体在使用该项技术时是否应该履行相关程序?人脸识别运用主体应如何承担风险责任?第二部分,对人脸识别运用主体在运用人脸识别技术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分析。现如今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来确定人脸识别运用主体。而人脸识别运用过程中可能会发生隐私侵权等诸多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我国救济程序匮乏,无法确定责任主体。通过分析以上问题,来体现人脸识别运用主体法律规制的重要性。第三部分,域外研究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分析美国欧盟现如今已经制定的人脸识别运用主体的立法及立法建议,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对我国人脸识别运用主体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第四部分,对规制我国人脸识别运用主体提出法律建议。对应提出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其中包括对人脸识别运用主体资格的确定、对运用程序的法律规制、还有责任承担的规定,以此来保障人脸识别运用主体相对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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