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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是公共政策的一部分,但与一般的公共政策相比,刑事政策在对象、目的、手段等方面又有其特殊性。实际上,刑事政策是一种以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为核心的对犯罪的有组织的反应,而刑罚权是和平时期所有国家公共权力中最具有强制性、暴力性的一种权力,是国家公共权力的直接运用。因此,刑事政策具有相当的政治敏感性。正是由于这一特性,使它在体现政党和政府的执政方式和执政理念方面,与其它公共政策相比,具有更多的关联性和更强的直观性。
本文以公共政策为视角,分别从价值取向、制定主体、内容、执行主体、施加的客体、执行方式这六个方面对当代中国的刑事政策作了一个纵向的梳理与分析,考察其演变的过程并探索刑事政策在演变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政党和政府在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上的变化。这些变化有好的方面,例如价值取向从“只要秩序不要自由,只要效率不要公平”演变为“秩序优先兼顾自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政策制定主体从以行政机关为主转变为以立法机关为主;在任用干部时始终坚持“以德为首”,日益重视知识对于权力的影响;政策法律化的进程日益清晰。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在任用干部尤其是具有一定级别的干部时,存在年龄偏大、重资历轻业务的倾向以及干部岗位不依法设置的问题;在施加的客体方面存在重平民犯罪轻权贵犯罪的倾向;在执行方式上运动式的方式是其主要特征。存在这些缺陷的原因是军事背景和战争环境形成的管理模式对后来国家的行政管理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得政府依然习惯和擅长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管理模式。此外,国家宏观政治制度改革进程的相对滞后以及公安管理体制与理念的陈旧也是其重要原因。
要解决这些问题,使现行的刑事政策更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的要求,党和政府必须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在执政方式上要努力实现从管制到服务、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