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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法的最高本质,是法的终极目标和价值追求所在。法是为人而存在的。人应该成为法制的逻辑起点和最终逻辑归宿。法制是源于人类对自身的存在、价值和命运的一种制度安排,“以人为本”则是深藏在它背后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最高的精神。马克思“以人为本”思想是对过去的西方人本主义传统的批判性继承,批判了以往人本主义的缺陷,从而确立了马克思“以人为本”思想的法哲学内容。马克思“以人为本”思想对我国当代法制的建构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我国当代“以人为本”法制社会的建构,要求树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制观念。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缺少自由、民主、平等以及个体本位等观念。这是数千年中国法律意识和法制度匮乏的重要原因之一。构建“以人为本”的法制社会,坚持民主、自由、平等的原则,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制精神,使民众自觉将法制作为值得依赖的价值标准和目标追求,奠定我国法制大厦的人本根基,从而彰显法制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关怀,实现人与法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