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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从供给过程的角度阐述了义务教育的公共性,不但提出了义务教育管理公共性的概念,而且还论证了影响义务教育管理公共性的三个关键因素,并对县域内义务教育管理的公共性进行了剖析,既丰富了义务教育公共性的内涵,又为义务教育供给效率的改善提供了思路。按照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Paul A. Samuelson,1915–2009)对公共产品的定义,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特征。这种公共产品的公共性体现在消费过程中,是由公共产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所形成的。义务教育作为重要的公共产品,主要是由政府提供的。那么,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在义务教育的供给上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官僚经济学的研究和公共产品的供给现实表明,政府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它并不会自动地根据社会公众的需求来提供公共产品。所以,要实现义务教育在消费过程中的公共性就必须保障义务教育供给过程的公共性。也就是说,义务教育的供给过程应体现公正性和开放性,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共意志和维护公共利益。而管理主体、管理手段、管理功能是义务教育管理活动的基本构成要素,直接影响着管理的公共性。本研究从以上三方面对我国县域内义务教育管理的公共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其原因在于社会公众、上级政府(县级政府的直管政府)、县级政府之间的利益结构是分离的,由此便造成了县级政府的选择性教育管理,进而导致了县域内义务教育管理的公共性缺失。由于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县域内义务教育管理公共性缺失的首要原因,因此公共性问题的解决实质上还在于委托代理风险的化解。本研究所选择的解决路径是:以“公共治理理论”作为分析视角,并没有沉溺于“改变激励结构”的既定思维模式,既强调利益相关者和其他社会主体的直接参与,又致力于委托代理关系的改善,拓展了教育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空间;在理清公共治理理论的发展脉络,深入分析公共治理特征及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提出了县域内义务教育治理和县域内义务教育治理结构的概念,不仅推进了教育治理理论研究的发展,还为中国式教育治理理论的构建奠定了基础;从构建原则、治理主体、运行制度三方面构建了县域内义务教育治理结构,不但有利于县域内义务教育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而且能够促进“办人民满意教育”目标的实现。为提高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治理的可行性和最大限度地增强义务教育供给的公共性,本研究提出了本土化原则、渐进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和公意性原则。另外,在主张利益相关者及其他社会主体直接参与的同时,还强调发挥现有国家体制内管理机制的作用,倡导国家体制内主体与国家体制外主体的共同治理。从运行制度设计来看,无论是“制衡-合作”主义的运行原理,还是对解决集体行动问题、代议责任问题和权力约束问题的关注,都着重于强调对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具体的运行策略包括“统合型”的义务教育管理运行制度、“例行性”的政府报告制度、“保护型”的决策听证制度、“参与式”的教育政绩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