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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企业本身即是为投资者所有的集合财产,故企业产权也就是投资者所拥有的由企业各生产要素以一定比例有机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整体性财产权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而企业国有产权就是国有投资主体(包括行政部门和国有企业)基于其以各种形式向企业投入国有资本的行为而对该企业享有的部分或者全部的所有权。因此,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定位于企业的国有出资人等价有偿地转让其所享有的部分或者全部企业所有权,而不包括转让企业财产的一般交易行为。对那种纯粹的物质形态的国有资产进行转让,多由《合同法》等一般法予以调整,即使是重要的国有资产,其次在交易时所受到的行政监管由其他的国有资产管理法予以规范,不受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特别法的调整,因而不在本文探讨之列。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完善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分析我国现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缺陷。首先,分别从特别法和一般法的角度介绍立法现状。由于我国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调整更多地体现为特别法,故在该部分又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四个法律层次对特别法的立法现状进行了介绍。然后,通过研究现行立法,论述所存在的弊端:一是特别法的法律体系既不健全,也不科学;二是特别法的内容不完善;三是一般法的配套规定严重不足;四是监督立法滞后。第二部分是通过介绍国外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得出对于完善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一些启示。首先,分别考察了美国、法国和英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概况。然后,通过与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对比研究,获得在完善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上的启示。第三部分是对于完善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想。一是要建立科学的特别法体系,使特别法的主干清晰,规定统一。二是要完善特别法中的具体内容,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其中,尤其是对完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发起程序、前期准备程序、交易本身的程序以及交易完成后的收益处置程序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三是要完善一般法的配套规定,主要从公司法、反垄断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税法和行业特别法六个方面作出自己的思考。四是要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外部监督制度的建设,具体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个方面提出了作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