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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银行签订的长期保值储蓄在近几年纷纷到期,因储蓄机构并未按照当时储蓄合同约定的利息对储户进行支付,储户纷纷走上诉讼维权之路,引发了储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银行业与社会公众对关于此类储蓄合同利息该如何支付的争议异常尖锐。不仅如此,司法审判的判决结果也存在着诸多的差异。因此,寻求长期保值储蓄合同争议妥善解决的方式是极为迫切的任务,这不仅关系着广大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储蓄机构的社会信誉也有着重大影响。本文欲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全面分析,追根溯源,探究此类长期保值储蓄合同纠纷的解决之道。本文选出了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即郝某诉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审理。一审判决中法院支持了郝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中,法院支持了银行的上诉请求。一审、二审的判决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长期储蓄合同效力究竟如何;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对于储蓄合同到底有着怎样的影响;本案中银行应支付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何,约定的计算方式是否为格式条款;银行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拟从长期储蓄合同的效力入手,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为切入点,对本案中可能对储蓄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的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进行分析,进而得出储蓄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的结论;通过对格式条款内涵的研究,对储蓄合同中关于利息计算的条款进行分析,得出其是否为格式条款的结论,如是,对该格式条款效力及格式条款的解释进一步分析,进而确定储蓄合同的利息计算方式;对储蓄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及潜在的附随义务进行分析,探究银行是否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以上法律问题可逐一适当解决,无疑对纷纷到期的长期保值储蓄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有着一定的现实参考意义。本文希冀通过对选取案例的分析使以上合同弱势方得到相对公平、公正的对待,并且为强势方的随意“反悔”行为敲响警钟。本文以现行法规定为基础,定位于利用现有手段解决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问题,依循“问题意识”、“技术路线”和“解决方案”层层递进的思路,以保障金融交易秩序为前提,以维护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为基础,以实现当事方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对案件裁判结果的观察,力图对保值储蓄合同的衍生问题进行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