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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一般是国家调整企业垄断活动或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总称。其立法的实质在于维护公平竞争机制,防止力量的过度集中,是现代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反垄断法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宪章”、“现代企业的制度基石”,并居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美国垄断和自由竞争机制的演变,是在垄断和反垄断的激烈争斗以及竞争和不公平竞争中共生、互补和完善的。从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立法到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由1936年的《罗宾逊—帕特曼法》到1950年的《塞勒——凯弗维尔法》,再到《哈特—司考特—罗迪诺法》等,集中反映了美国反托拉斯立法和公平竞争的法规的演变。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随着经济形式、科技发展以及国际格局的变化而不断革新,美国反托拉斯法逐步完善和调整,立法从结构规制到行为规制,采取了温和的反垄断政策,到今天,美国反托拉斯法已经成为一个比较完备和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垄断法,这都集中反映了美国反托拉斯立法和公平竞争的法规的演变。以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为核心的欧共体竞争法律制度是目前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中最为发达和完善的竞争法,作为国际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还对欧共体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及其他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竞争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内容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国际反垄断与反限制竞争的要求。欧共体竞争法的产生基本上与欧共体本身的形成同步,早在建立煤钢联营的《欧洲煤钢联营条约》中就有有关保护竞争的规定,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联营的《罗马条约》时,保护竞争的法律规定则已经成为该条约的主要组成部分。之后,欧共体在借鉴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础上,根据各成员国和共同体的具体情况相继颁布了一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