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无追索权是福费廷业务的最大特点和优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吸引出口商的最大亮点。本文对与福费廷无追索权有关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除引言和结语部分之外,全文共包括五章。第一章对福费廷无追索权进行了概述。首先界定了福费廷无追索权的相关定义,包括追索权和福费廷的概念。论述了无追索权和福费廷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是无追索权的基础。无追索权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妥协的结果。第二章分析了福费廷无追索权的法律基础。法律基础的探讨是进行法律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福费廷无追索权的法律基础是债权让与。福费廷无追索权中的债权让与传统民法中的债权让与不同,它以票据为债权表现形式,这使得福费廷业务导入了票据法的调整范围,也为福费廷业务的实质开展提供了便利与条件。第三章对福费廷无追索权的实现方式及相对性进行了论述。福费廷无追索权的实现方式包括票据背书转让和放弃追索的书面承诺两种方式。无追索权不是绝对的,出口商必须符合一定的先决条件。担保是福费廷无追索权实现的间接保证,保付签字、独立保函及备用信用证是福费廷中担保的主要方式。对于保付签字及独立担保的效力各国法律、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有不同的规定。第四章对福费廷无追索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论述。福费廷涉及多方当事人和多种法律关系,其法律适用相对比较复杂。本文根据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对福费廷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梳理。针对我国《票据法》中对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宜采用“发行说”认定出票地。我国银行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己方有益的法律适用条款。第五章论述了福费廷无追索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意见。对《合同法》、《票据法》相关条文提出了完善修改意见。我国没有独立担保的明确规定,根据各国的法律实际,我国应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独立担保制度。分析了福费廷无追索权的相对性对我国银行福费廷业务规范的启示并提出了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