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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1日收回死刑案件复核权后,运作已五年有余,但是围绕死刑复核程序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随着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一系列浅层结构的制度因素发生了变化,但也有一些深层问题并没有随之发生明显变化。”其原因在于该程序依然存在着诸多缺陷。而这些缺陷增加了死刑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在很大层度上无法起到防范错案的功能作用,也势必严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利于我国法治秩序的构建和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因此,死刑复核程序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必须认真面对和慎重研究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紧密结合工作实践,沿着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机制,从理论和现实的层面深入剖析、探究其存在的内在缺陷、形成的原因,以期提出更为理性的制度框架的对策,解决现实中的迫切问题。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分别从死刑复核程序的概述、死刑复核程序运行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和死刑复核程序完善构想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第一部分从四个方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基础性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这一分析围绕了死刑复核程序这一根本问题,因为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直接指导着具体制度的构建。第一方面介绍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征,奠定论文的概念基础。第二方面分析了当前死刑复核程序性质的多种认识。对目前学术界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性质的几种观点进行了评析,巩固与提升了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程序或者说是审判程序这一基本属性,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权,防止错杀无辜。第三方面系统回顾与总结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概况和背景。第四方面提出了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三个方面阐述了目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状况。第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具体复核内部的工作情况,总结出死刑复核的运作特点。第二个方面系统分析了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包括九大缺陷:死刑复核程序启动形式的法院主导性背离了司法权的中立,法院自上而下的主动报核违背了司法的被动性、监督性的程序设计缺乏权利救济的必要功能、书面审查的方式使复核程序价值降低、地域的划分受理标准制约了复核工作的发展、裁决方式有下推矛盾之嫌、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作用没有明显进步、缺失复核期限导致死刑复核案件效率的显著降低、死刑复核程序缺乏有效监督等,并一一进行了细致研究。第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存在问题的两个深层次原因。即:立法思想的前瞻性不够,内在价值考量不足。第三部分针对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构想。主要从三个大的方面进行了构建:首先是核准程序自身需要改进的地方。包括案件的分工、裁决的方式、复核期限和关注控辩双方因素等。其次是构建有效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系统阐述了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协调和具体运作。第三是围绕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关联因素必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