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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政治文明本应与物质文明成正比,然而,随着一些行政违法案件日益组织化、智能化、秘密化,采用常规的执法手段已经难以满足打击行政违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人的需要,于是像钓鱼执法这种以诱惑方式为主的执法手段越来越受到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青睐,这种不应该出现的行政执法手段却逆时代之势成为了行政执法手段的主流。社会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不断走向文明进步的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和政府,广大民众是社会的细胞,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政府应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利助手,是社会矛盾的化解者,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者、捍卫者,而不应该是社会矛盾的制造者。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其执法手段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近来,社会上出现的钓鱼执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执法过程中的引诱手段,在公众中引发热议。社会各界也纷纷就钓鱼执法从取证手段、执法程序、社会道德等多方面发表看法。行政执法是一个集合性的概念,行政执法手段的类型有很多种,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都是行政执法的主要手段,钓鱼执法有其独自的特点,它与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都有一定的交叉,但却不属于任何一种单一的类型,其是一种综合性执法手段。本文从行政执法入手,介绍行政执法的概念、理念,并结合行政执法手段的内涵,明晰研究我国行政执法手段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然后以钓鱼执法为例,从钓鱼执法手段的程序正当性、实体合法性看我国行政执法手段存在的问题,剖析其原因,如:法制是否健全,执法人员是否尽职,是否依法执法等;最后则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执法手段的对策,建议从依法行政、以法束权、加强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加强执法人员服务意识、改善我国的财政管理制度、树立正确的行政执法观念等几个方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