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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古罗马法谚“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所揭示的,举证责任事关诉讼结果的走向,在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也是核心和难点问题。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相比,专利侵权诉讼具有法律关系更复杂、诉讼争议点技术性更强等特点,这决定了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更难以举证。本文以华立诉三星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为切入点,在分析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区别、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规则的基础上,具体介绍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范围以及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全文共三万四千余字,文章的主体共五个部分,首先从华立诉三星侵害发明专利权一案引出本文所要讨论侵害发明专利权的举证责任问题,然后在对相关的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分别从原告和被告的角度对其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进行论述,最后引出与案例相关的涉嫌侵权技术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成立与否的问题。第一部分介绍案情,引出论文要讨论的问题。论文首先介绍了华立诉三星侵害发明专利权案的基本案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SCH-W579手机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被告在审理程序中举示了不同的证据,最终导致一审二审出现截然相仿的判决。由此引出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第二部分概述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中的举证责任。基于对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举证责任的相关理论的初步分析,指出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区别,即提出举证责任是相对于诉讼过程而言的,证明责任是相对于诉讼终结时而言的。然后由此引申出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事实对认定发明专利侵权与否的影响,认为原告应在权利主张和事实主张两个方面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从抗辩而非否认的角度承担举证责任。第三部分详述原告在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别从客体要件和行为要件两方面来论述原告对权利主张和事实主张的举证责任,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论证,从权利主张的角度而言,原告需要举证说明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于被控侵权的行为客体;从事实主张的角度而言,原告需要举证说明被告存在实施专利的行为。第四部分详述被告在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从在诉讼中须作侵权抗辩的角度分析被告在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为被控侵权技术为现有技术、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享有合法抗辩事由以及其行为获得许可等方面的举证责任等。第五部分回归案例,得出结论。首先阐述诉讼中举证行为对法官心证结论形成的影响,认为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会影响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过程进而导致其产生一种具体形态的自由心证结论,以致在庭审终结时要件事实仍真伪不明时,由法官根据举证行为的效果来决定证明责任分配。分析案例在两级审理中出现相反判决的原因,说明诉讼过程中原被告是否充分举证直接影响诉讼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