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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权处分制度正式确立于《合同法》颁布施行之后,但学术界和法律实务中对无权处分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合同效力和基于债权合同而引起的物权变动情况的争论却一直不断。一方面,主流观点和司法实践部门均采纳了“合同效力待定说”;而另一方面,许多学者更加倾向于采纳以德国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的“合同完全有效说”,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则是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制度的修改。因此,探讨和分析我国现有无权处分制度之法律内涵以及适用情况对于解决民法理论研究与实践问题都有十分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对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的研究统共分为四个章节进行。第一章概述了无权处分制度的民法理论,就“无权处分行为”的外延和内涵进行界定,同时对比了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其他成文法国家无权处分制度的特点。第二章为本文重点,在我国现行物权变动模式下,比较分析了不同理论学说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所致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问题的看法,并且辅以相关案例分析,以期发现最佳理论学说而实现平衡无权处分三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的目的。第三章探讨了善意取得制度与无权处分制度的关系,以及其适用特点。第四章得出结论。我国法律建设仍然处于初期阶段,各项立法难免存有缺陷,唯有不断进步和完善才能形成完整协调之体系。另外,不同时期的法律也反映了这一阶段商品经济活动的变化情况,而唯有符合这一时期经济交易市场变化的法律法规才具有长期存在之价值。因此,本文对于无权处分制度各时期不断变化立法的评价以及对现阶段无权处分制度之最佳解决方案探索,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