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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刑事诉讼客体”这一诉讼法学基本范畴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文章揭示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诉讼客体理论的概貌,并以此为基础,对建立我国的诉讼客体理论进行了初步的尝试;文章对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与诉讼客体相关的立法与实践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对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与不足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的建议。本文的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前三章着力于研究刑事诉讼客体的基本概念与基本原理;后三章侧重于探讨与刑事诉讼客体相关的诉讼制度与司法实践。第一章为“刑事诉讼客体的内涵”。本章对构成“刑事诉讼客体”这一术语的两大要素,即“客体”与“刑事诉讼”进行了考察,并以此为基础,对刑事诉讼客体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文章指出,哲学认识论意义上的客体,是指主体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所指的对象。法学领域中的诉讼客体还须结合具体领域的特点加以确定。刑事诉讼在本质上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一种诉讼状态,二者的结合点在于诉讼行为。因此,刑事诉讼客体的内涵应当界定为:刑事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我国传统诉讼理论将诉讼客体界定为诉讼认识或诉讼活动的对象,并不妥当。第二章为“刑事诉讼客体的外延”。本章以刑事诉讼客体的内涵为基准,结合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具体构造与特点,从实然与应然的角度,对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诉讼客体进行了分析:首先,关于审前程序之诉讼客体。文章指出,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程序法事实作为诉讼客体的地位应当得到认可;相比之下,我国不实行司法审查制度,因而在实然的层面,仅在有限的范围内(如审查批捕程序),程序法事实被作为诉讼客体。但从应然的角度来看,我国相关制度应予改革。不仅强制措施的种类应突破现行立法的规定,同时还应设立司法审查制度。相应地,程序法事实作为审前程序之诉讼客体的地位将得以彰显。其次,关于第一审程序之诉讼客体。文章指出,审判对象是第一审程序之客体的核心。审判对象的确定取决于审判结构:在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下,审判对象为公诉事实;在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下,审判对象为诉因。在我国第一审程序中,由具体的审判结构所决定,审判对象应为公诉事实,而不包括法律评价。此外,程序法事实也应作为第一审程序之诉讼客体。再次,关于上诉审程序之诉讼客体。文章指出,上诉审程序之诉讼客体取决于上诉的对象(判决、裁定)、审查的内容(事实审、法律审)、审查的方式(复审、续审、事后审)。我国上诉审的对象包括判决和裁定,由此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事实均为诉讼客体。我国实行事实审,并以复审为原则,续审为例外,因而在实体审理中,诉讼客体同第一审程序之客体,为公诉事实。为充分发挥上诉审程序之功能,应扩大裁定适用之范围,将更多的程序法事实纳入诉讼客体的范围;纠正实践中以<WP=5>续审制为原则,复审制为例外的作法,强调公诉事实为上诉审程序之诉讼客体。最后,关于再审程序之诉讼客体。文章指出,再审程序之诉讼客体取决于再审程序之构造。我国再审程序仅设对案件进行重审阶段,没有独立的再审理由审查阶段,因而诉讼客体与第一审程序相同。但我国再审制度应予改革。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权力应予取消;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权应定位为再审申请权;被告人的申诉权应改造为再审申请权;设立听证程序,审查再审理由。据此,在再审理由审查阶段,诉讼客体为再审理由;在重新审理阶段,诉讼客体同第一审程序之诉讼客体。第三章为“刑事诉讼客体的单一性与同一性”。本章在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刑事诉讼客体单一性与同一性的概念及识别标准进行评介的基础上,对确立我国相关概念及其识别标准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指出,我国刑事诉讼客体的单一性,是指客体的完整性与不可分割性;刑事诉讼客体的同一性是指,在同一诉的不同诉讼阶段或者在不同诉中,诉讼客体为同一个案件事实。对于单一性的识别,我国应采用“法律上不可分割”的标准。对于同一性的识别,我国应采用“规范性事实”的标准。第四章为“刑事诉讼客体与强制性措施”。刑事诉讼客体的同一性与单一性要求:在适用强制性措施时,应遵循案件单位原则。文章对大陆法系国家案件单位原则的涵义及相关立法与实践进行了考察,并提出,为在我国确立案件单位原则,应对“另有重要罪行”进行严格限定;取消因期限届满而变更逮捕措施以后,允许再次逮捕的规定;对另案逮捕具体分析,严格禁止非法的另案逮捕;严格限制搜查、扣押的范围。第五章为“刑事诉讼客体与诉之变更”。刑事诉讼客体的同一性与单一性要求:在变更起诉时,应当遵循诉审同一原则。文章对诉审同一原则的涵义、理论基础、适用及其例外进行了考察,并提出,为在我国确立诉审同一原则,应对我国起诉变更的范围与界限重新划定;按照保障人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起诉变更的程序。第六章为“刑事诉讼客体与禁止重复追诉”。刑事诉讼客体的同一性与单一性要求:对同一诉讼客体,禁止重复追诉。文章对禁止重复追诉的理论基础、适用及其例外进行了考察,并提出,为完善我国禁止重复追诉之机制,应当对撤诉制度进行改革,严格限制撤诉以后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