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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又被称为间接实行犯亦或是他手犯,是德日刑法理论界中比较值得讨论的理论之一,虽然该理论常常被称为“替补性”理论,但由于其在共同犯罪理论中对共犯从属性的缺憾之处起到了很好的解释作用,因而被重视。并且随着学者们研究的深入,愈发认为该理论具有很大的价值去发掘。我国于近代受到德日刑法理论的影响,开始对间接正犯理论进行研究与探讨,尽管研究的水平较之国外还有一定的差距,对于间接正犯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均需加强。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需要,在实务界已经出现了运用间接正犯理论来处理案件的实例。因此对于间接正犯理论的研究更值得学者门去探讨,本文通过对德日以及我国的刑法学者的相关论述为基本,旨在通过对间接正犯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现阶段的间接正犯理论的薄弱之处有所加强。本文首先以一些疑难案例为开头,在对这些争议案件的处理意见中尝试引入间接正犯的概念。接着笔者从间接正犯的起源开始探讨间接正犯的理论来源,试图以不同学说的碰撞带领读者体会学术界理论的精彩纷呈。在对英美法系简要介绍之后笔者开始论证间接正犯的基本特征,并试图建立一种新的特征模式,以区别已经存在的存在一些瑕疵的模式。该模式以间接正犯的基本特征为基础,强调了间接正犯的间接性与正犯性,将其他学者所说的工具性、责任性、以及行为性等复杂而混乱的特征一起包括在内。本文的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主要是对间接正犯的表现范围进行研究,相区别与其他学者的多达七八种的分类,本文对间接正犯的进行了以构成要件为基础的划分,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利用非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利用欠缺构成要件的行为、以及利用合法行为,但是由于间接正犯理论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共犯理论中的一些争议所在,必然不能避免彼此之间出现重叠部分,笔者尽量把重叠部分减少至最低。三个部分力图涵盖间接正犯所有的可能存在的情况。之后对于间接正犯的认定的研究,笔者首先认为应当先确认间接正犯自身在不同情形下的认定,之后再与其他相关概念进行区分。文章的最后通过篇首的两个案例,运用本文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得出了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刑法理念的答案。“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由于间接正犯理论深奥且复杂,加之本人学识尚浅,文中不免有诸多欠妥当之处,望各位学界同仁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