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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党的十八大以来,高压反腐已经成为常态化,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口号深入人心,反腐工作也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和突破。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为有效的打击腐败犯罪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数额”和“情节”在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两者的内涵界定及配比关系也是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所关注的重点。研究“数额”和“情节”的相关问题对于立法和司法都至关重要。本文列举了我国历史上刑事立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的规定,又横向对比了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发现其共性都是只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性质进行了描述,而无罪量因素。我国1997年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饱受争议,三个量刑档次间的数额差距较小,尤其是贪污受贿十万以上的同在一个量刑幅度,且很少考虑情节因素,造成了个案的不公。这些刑事立法问题都急需解决,从而更好地配合刑事政策打击腐败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较大的改变,规定了概括性数额,提高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情节在立法规定下有了可以独立适用的空间。立法的这一改变使得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制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数额或情节”的二元化定罪量刑模式得到了刑法学界的积极评价。2016年“两高”又颁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贿解释》),对数额作了具体的规定且比1997年刑法中的数额有较大幅度的抬高,定罪数额从五千提升至三万,同时规定几种情节并且对情节的适用加以限制,情节需要在一定数额的基础上才可以适用。本文认为一味提升数额会产生极大的弊端,不利于打击贪腐犯罪,且与侵犯财产犯罪较低的数额标准不协调。《贪贿解释》对情节加以数额的限制,形成了数额为基础情节为辅助的模式使情节独立适用的空间丧失,无法较为全面且有效的评价贪污贿赂犯罪可能出现的较为复杂的情形。本文建议数额标准应当降低而不是一味的提升;并且提高情节的地位,可以将数额作为一种情节予以规定,最终形成情节一元化的定罪量刑标准;另外基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不同,应当将两者分别规定刑罚标准,且在一定程度上受贿罪的刑罚应适当重于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