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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然的层面上,司法与民意之间应是和谐的互动关系,法律体现着民意。但是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法律往往又与民意产生背离。民意在司法过程中发挥着独有的积极效应,同时也因为民意自身的特点而影响着司法独立、影响司法权威等。我国自古以来就注重司法中体现民意,尤其是在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中,我国国情决定了司法公正不能完全抛弃民意。在建立以民主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的基础上,寻找民意与刑事司法的协调模式,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刑事司法与民意互动关系,才能够进一步推进刑事司法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本文共计三万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本文引言部分主要论述了当前研究刑事司法与民意关系的背景及其重要性。在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中,刑事司法案件由于牵涉到社会的基本正义问题,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较大,故而更容易受到民意的影响。目前,针对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法学界的主要研究集中在对国外规则的介绍中,对中国实际问题研究较少;从法律上抽象论述比较多,对民意应对的具体规则缺乏研究。通过指出目前我国刑事司法与民意互动关系的不足,研究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而提出有效加强刑事司法与民意互动机制的构建,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司法与民意和谐互动机制,就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第一部分研究了刑事司法过程中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义。民意具有体现民主的特点,同时民意还有侧重道德以及不稳定、和非理性的一面。在刑事司法的过程中,民意往往通过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允许民意的表达是接受民众监督与维护言论自由的需要,同时还能够加强刑事司法的公正,增强刑事司法权威和提高法院审判质量。民意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有其合理性的一面,需要充分肯定其价值。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刑事司法与民意互动关系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通过“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的分析,指出现阶段民众对司法工作要求有所提高,民众对司法参与程度扩大,民众表达意见范围更广、方式更多,网络民意成为民意的一部分。但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刑事司法与民意互动中仍呈现出不少问题,体现为:审判前司法机关对民意缺乏引导,媒体存在倾向报道;在案件审理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缺乏具体的分析,民意又存在影响司法独立的倾向;在案件审理后,司法机关缺乏对民众的沟通释疑,民众对司法权威感存有怀疑。本文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现阶段刑事司法与民意紧张关系的原因分析。我国司法过程中,法官对民众追求道德正义感的忽略及僵硬司法,媒体基于利益导向而倾向报道,但相关机关对其缺乏约束和媒体自律缺失,民意自身存在的不足和司法过程分析民意程序的不完善以及当前司法共同体的缺失和司法权威感的降低都加剧了刑事司法与民意互动的紧张。本文第四部分研究了符合我国情况的刑事司法与民意和谐互动关系的进路。在我国,实现刑事司法与民意互动关系和谐发展有历史原因和当前政策的支持。在当下,在两者的互动建设中,需要以坚持司法独立、维护实质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等原则为指导。在具体程序建设方面,需要加强构建有效的民意分析机制、加强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合作机制,建设网络平台和充分发挥司法共同体的作用,实现刑事司法与民意的和谐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