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专利直接侵权行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专利设计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此可知,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所能制止的侵权行为只是直接侵犯权专利权的行为。但是各国的实践又表明,仅仅制止直接侵权行为,追究直接侵权者的侵权责任在很多情况下是远远不能够给专利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因为有些行为人自己没有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是却引诱、怂恿、唆使他人侵犯专利权,对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产生了助推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仅仅追究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显得不够合理。因此,许多国家在专利侵权法中加入了禁止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是针对专利直接侵权行为而言。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仅仅是直接侵权行为,我国现行专利法中并没有关于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规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概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保护专利权的实践过程中行为人为了避免侵权,并不完全实现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每一项技术特征,而只实现权利要求中的一部分技术特征或分别实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例如,一项发明专利产品由几个部件构成,行为人只生产、销售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部件,而不是实施全部。根据专利侵权判断的一般原则即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没有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即只要缺少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照此发展,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将直接侵权行为也会漏掉。这在某些情况下会削弱专利权的保护效力,使专利权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文中,通过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概念、特征、起源、发展的历史,以及各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立法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望对我国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早日建立有所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