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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代表着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都不成熟,容易受到不良的影响,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容易做出某些法律上禁止的行为,有些未成年人就会步入歧途,出现了刑事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与矫治,世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的看法基本是一致的,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要想矫治更具有针对性,那么就需要找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真正原因,而社会调查就是在发现其犯罪的真正原因,从而帮助未成年人确立一个具有可行性的矫治方法。《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下简称《北京规则》),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司法标准,从调查主体、调查范围、调查程序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自我国加入《北京规则》以来,一直积极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首次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纳入法律之中,各地随之进行了实践探索,但是在司法运行过程中该制度的立法及司法方面仍存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修改及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就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由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走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就读学校、社区居民等,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及其生活、对社会环境的依存关系进行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罪可能性进行评估,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参考的制度。犯罪人格理论、刑法个别化理论、再社会化理论是其存在的基础。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讲,立法方面进行了规定,司法方面进行了探索,但是仍然存在调查主体不统一、调查范围不全面、调查程序不规范、调查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我国为了更好地完善调查制度,需要向其他国家进行合理借鉴,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应当以客观中立、全面调查、双向保护为原则,在此基础上,完善具体的实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