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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税收确定性原则,并将其视为人民避免不当税收的基本保障,比税收公平更为重要。正值我国税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提升税法的明确性,为纳税人提供明晰且贴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法律依据是税收法定原则所倡导的宗旨之一。因此,国家税务机关以及地方各级税收行政部门纷纷尝试,加快对税法明确性的提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2012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尝试与三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签署税收遵从协议。201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提出要“试行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第一次正式提出预约裁定制度。2015年1月5日,我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从立法层面正式提出明确预约裁定制度,标志着裁定制度在税收现代化体制构建中不可或缺的地位。税收预约裁定制度的引入不仅满足了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要,亦为纳税人权利保护之蓝图增添一道亮丽色彩。与此同时,各地区税务机关也纷纷开展创新试点。但由于缺乏对税收预约裁定制度准确的理论定位以及系统性的程序构建,偏离了税收预约裁定制度原本的价值意义。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应贴合中国实际,增强纳税人对税收法律规范的认同和信仰。在深入了解我国税收预约裁定制度的政策依据、理论依据以及该制度本身蕴含价值的基础上,从现实层面通过相关数据分析当前税收预约裁定制度实施现状。发现税收预约裁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易出现纳税人隐私权保护不周延、纳税人平等权缺失、救济权无法落实等尴尬局面。而税收预约裁定制度在国外已推崇多年,对于该制度的立法模式、权限划分、适用原则以及完备的征管体系有非常丰富的经验。一项制度的落实应当把握核心要素,本文运用法学及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着重对税收预约裁定制度在国外实践的主体、效力、适用范围以及救济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试图从必要性、可行性的角度对税收预约裁定制度的本土化进行探讨和对该制度本身进行研究。针对税收预约裁定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在立法层面应该明确以充实税收法定原则为基本原则、以提升税法确定性为根本标准、以实现纳税人权利为根本目标,同时配合双重监督机制以及第三方信息处理机制科学合理的设计税制。在具体实施层面,选择传统的行政模式保证税法的安定性,以国家与省一级税务行政机关为裁定主体,采用正反列举的方式明确适用范围。最后,建议允许纳税人对程序层面的权益侵害进行救济,积极采用和解机制,缓冲因传统行政模式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