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商标反淡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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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累积的商誉具有不可估量经济价值,尤其是在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更加严重,已经蔓延到了全球范围。与传统的商标淡化行为相比,网络环境下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更具复杂性和隐蔽性,这对传统的反淡化保护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通过完善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并推动相应的司法实践,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延伸到网络环境中,是本文需要论述的问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案例作为切入点,首先介绍了1995年美国首例认定域名抢注构成商标淡化案例“Panavision International v.Toeppen”,分析说明网络环境中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手段特殊性。同时通过概括介绍该案法官的认定理由,说明商标淡化与商标混淆存在构成差异,但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前者往往依附于商标混淆理论而缺乏应有的重视。在这一部分,文章先就商标淡化行为的概念进行介绍,随后就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的内涵、法律推导逻辑、法律适用逻辑以及混淆理论在网络环境下的自我完善。由此进而指出:随着驰名商标功能的扩张和商业价值的增强,加强网络环境中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必然趋势。其次结合司法实践,通过对“米其林”驰名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这一经典案例的两次判决理由进行比较分析,指出不一致的法官说理、相同的判决结果的原因,表面上是判决思路的差别,实质上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以商标混淆理论为基础的商标法与商标淡化侵权行为的适用脱节。使得法官判案时陷入“无法可依”的空白尴尬,只能将商标淡化行为勉强归类为混淆的后果,进而适用现行商标法对该商标侵权进行规制。这种“牛头不对马嘴”的法律适用说明商标混淆理论在规制商标淡化这一侵权行为方面具有无可避免的不足。同时反观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对立法和司法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予以探讨。网络时代下确立商标淡化理论具有必要性。本文第二部分从一般商标淡化的特点入手,介绍了非虚拟与网络环境下商标淡化的共性与个性。利用比较分析的方式列举主要的网络商标淡化侵权手段,如链接侵权、域名淡化、关键词淡化等,结合列举典型案例,包括“华盛顿新闻”链接侵权案、“老干妈”域名抢注案、“花花公子”关键词淡化案等,分别解释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淡化的方式新在何处、和非虚拟环境下的淡化行为相比有何特点。基于本部分的分点介绍与背景分析,阐明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的淡化形式多样化与网络技术特点的全球性、管理的多元化密切相关。该部分的相关案例为美国“华盛顿时报”诉“全方位新闻”(Washington Post Co.v.Total News)驰名商标淡化侵权案件。案件中涉及的商标网络侵权行为类型专业性较高——通过加框链接技术抢占原告网页浏览量,进而达到攀附驰名商标商誉而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本文通过介绍该案的案情、判决理由、判决结果说明网络环境下商标淡化手段的隐蔽性、专业性已然与数字技术发展速度成正比,将商标法的庇护延伸到网络环境中,商标淡化理论独立于商标混淆理论成为立法指导只是时间与技术问题。本文第三部分主要叙述了商标淡化的构成要素,包括对象要素、行为要素。其中行为要素的内涵又包括对“淡化行为”的认定限制性条件、结果条件等。此外,以举例方式将实害条件排除在商标淡化行为的构成条件之外。其中,商标淡化行为的对象需是驰名商标。这部分论述中回顾了驰名商标如何在国际公约上被定义以及变化发展。从《巴黎公约》1925年海牙文本首次对“驰名商标”这一法律概念做出解释至今仍未能在国际范围内确定量化标准来判断某一商标是否“驰名”。但我国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删去“享有较高声誉”这一笼统的表述,仅保留“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使国内驰名商标具有更广的外延,同时与《巴黎公约》英文原意更为贴切,从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更趋于充分。将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对象局限于驰名商标也回应了我国《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趋于宽容的做法,且与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ACPA)、欧盟一号指令等较为成熟的反淡化标准相符,故此对象要素争议不大。本文第四部分对国际组织以及世界各国的商标反淡化措施进行了介绍与分析。其中,用较大篇幅对美国的保护体系的发展予以回顾与分析。较为翔实的叙述了美国对于商标混淆与淡化理论的确立、单独立法规制商标淡化行为的独特性;以期对我国在网络环境下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有所启发与借鉴。该部分按照时间先后顺序,首先介绍Trips协定作为首个提出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国际条约,尽管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创新性地将商标保护范围扩展到服务商标,并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延伸到了“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但当前网络环境中大量不相类似、无竞争关系的内容甚至不具备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因此Trips协定的首创精神固然可嘉,但对于实际操作上并无具体可取之处。其次本文介绍了WIPO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其相较于《巴黎公约》的进步之处,然而即便该建议对于网络环境商标反淡化具有借鉴价值,但其终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部分重点介绍的是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作为商标反淡化专门性最强的文件,该法在认定是否构成网络域名抢注时赋予法官较大裁量权;创新性规定了对物诉讼制度、一定条件下的属人管辖、对恶意抢注的特殊认定标准等,至今仍是世界商标反淡化的前沿性规定,具有很高参考价值。第五部分在借鉴其他各国立法模式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试图就当前网络环境的驰名商标之淡化现象提出建议。主要是立法建议、司法救济的建议和对商标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中商标权行使的建议,重点叙述司法救济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作为商标反淡化的主要救济途径之一所具备的特点;在颇具争议的网络驰名商标淡化之救济条件的认定上,笔者坚持认为网络背景下商标淡化行为的救济取得不以实际损失或损害结果为必要条件,只需要达到“驰名商标具有被淡化之虞”的程度即可成立。基于本文第三部分关于淡化行为构成要件的论述,商标淡化的认定不需要构成实际损害,只需证明存在淡化危险。相应地,笔者认为当驰名商标权人寻求法律层面的救济以阻却商标淡化行为时,若以实害结果的出现为救济的资格起点明显与当前网络商标侵权的隐蔽性等特点不符,未免过于滞后。最后,除了制度理论与立法的发展,鉴于商标的使用与保护对于网络的关联性、依赖性与日俱增,网络商标管理技术的发展、对于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反淡化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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