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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最早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但是现代物业管理形成并发展于19世纪末的美国。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由香港引入物业管理(1981年3月,深圳市成立了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到目前为止,只有30年的时间,在这短短的三十年时间内,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物业管理行业立法也逐步完善起来。1994年4月1日,国家建设部颁布了第一个物业管理方面的专门法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出台。条例从法律的角度将前期物业管理和后期物业管理区分开来。加强了对前期物业建设单位的管理,将物业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有效规范了前期物业管理市场。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出台,该法规进一步规范了物业管理市场,补充了条例中不足的地方,促使了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通常认为,物业管理可分为2个阶段: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和后期物业管理阶段。以商品住宅为例,前期物业管理和后期物业管理的分界线在小区业主大会成立时刻,之前由开发商聘请的物业公司所从事的称为前期物业管理。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聘请的物业公司从事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的称为后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是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初始阶段,是实施物业管理非常关键的环节。没有成功的前期物业管理,后期物业管理将增加很多困难。因此要想解决整个物业管理行业存在的问题就必须依耐于解决好前期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物业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有很多问题是由于客体的原因造成问题的存在,比如有小区的配套服务措施不能满足业主的需要、小区内的建筑存在着很多不合理不便捷的问题等等。对于这样的问题,只能在小区的规划设计、开发阶段加以避免。因此,前期物业管理的作用就凸显重要了。但是,我国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很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对前期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早期介入这两个概念认识上的误区、前期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存在的问题、物业管理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责任缺失、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如何顺利过渡到后期物业管理等等。因此,我国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的建设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前期物业管理的立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本文中,笔者通过对物业管理和前期物业管理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分析进行研究,通过对安徽省池州市和泰星城小区物业管理所暴露出来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我国当前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和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试图解决我国前期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促使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