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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在农村的不断推行和深入发展,农村传统NGO不断复苏,新型NGO不断崛起。伴随着农村NGO的蓬勃发展,农村NGO的功能、作用、培育发展、监督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不断显现。其中,农村NGO的合法性问题是贯穿其中的首要而关键问题。 本文首先从“NGO”、“合法性”这两个概念入手,着重对“农村NGO”、“NGO(包括农村NGO)的合法性”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而清晰的界定。其中,“NGO(包括农村NGO)的合法性”主要包括“政府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两个方面或维度。然后,本文以此为分析工具,并借鉴管理学的象限理论,来探析社会转型期我国农村NGO的合法性现状。本文认为,社会转型期我国农村NGO的合法性现状主要呈现出“强政府合法性、强社会合法性”、“强社会合法性、弱政府合法性”、“弱政府合法性、弱社会合法性”、“弱社会合法性、强政府合法性”四种类型。其中,“强社会合法性、弱政府合法性”是大部分农村NGO更多呈现的特征,并且,这也是区别于城市NGO合法性现状的显著特点。之后,笔者着重对呈现出这一特征的具体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并针对这些原因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以期通过政府、农村NGO、社会三方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增强农村NGO的合法性,促进农村NGO“强政府合法性、强社会合法性”圆满状态的尽快实现。 本文主要由导言和四个部分组成: 导言主要对农村NGO合法性的重要性和研究现状进行了说明。 第一部分是对“NGO”、“农村NGO”、“合法性”、“NGO(包括农村NGO)的合法性”的概念界定。 “NGO”、“农村NGO”、“合法性”、“NGO(包括农村NGO)的合法性”的概念目前在学术界存在很多争议,本文在借鉴和分析各概念利弊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对“农村NGO",“NGO(包括农村NGO)的合法性”的界定和理解。此部分是本文的理论基础和分析的逻辑起点。 第二部分是对转型期我国农村NGO合法性的现状分析。 该部分主要以“NGO(包括农村NGO)的合法性”主要包括“政府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这两个方面或维度为理论基础,并借鉴管理学的象限理论,来探析社会转型期我国农村NGO合法性的现状。该部分认为,社会转型期我国农村NGO的合法性现状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