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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损害赔偿是相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损害赔偿形式,该制度的建立是侵权行为法完善的标志。近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引进此制度的呼声很高。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我国相关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趋于成熟的表现;从社会需要的角度说,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随着人们人权意识和自我意识的提高,人们关注的重点不仅仅再是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正得到大家越来越多的关注。
理论上,大家对非财产损害这样一个概念并没有取得一致观点,也有学者将此概念同精神损害相混淆。从我们国家的现实来看,精神损害是我们研究非财产损害的伊始。随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我国有了“精神损害”的具体规定。笔者在比较了我国的“精神损害”与多国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之后发现,我国对于“精神损害”的规定有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拟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介绍多个国家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从宏观上对该制度进行把握。同时,本文将结合我国现实的法律和司法状况,就侵权行为引起之非财产损害中的特定问题进行详细论述,并试图对我国现行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立法做出自己的评价。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约22000字。
第一部分,非财产损害的概念。本部分首先从非财产损害概念的历史沿革入手,分析了此概念建立的价值。然后介绍各国对此概念的法律规定和相应内涵。
第二部分,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本文的重点之一。在这部分,笔者将着重介绍各国对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立法体例和赔偿范围,并且突出介绍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特殊主体。
第三部分,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鉴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笔者特别介绍多个国家相关计算制度,期望得到借鉴之处。
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主要是结合我国现实状况进行分析,找出立法缺陷,并试图提出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