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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思和人权意识的觉醒,使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了人类的共识和必然的选择。对于国际人权保障机制,可以分为全球性的人权保障机制和区域性的人权保障机制。全球性的人权保障机制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区域性的有美洲人权保障机制、非洲人权保障机制和欧洲人权保障机制。也可以分为政府间的人权保障机制和非政府间的人权保障机制。欧洲人权保障机制在区域性的人权保障机制中处于领先地位,欧洲人权保障机制以欧洲人权法院为核心。1959年欧洲人权法院设立,内设委员会、审判庭和大审判庭审理侵犯人权案件。之后,又经过第十一议定书、十四议定书、十五议定书和十六议定书改革得以完善。欧洲人权法院的运行机制包括国家间指控机制、个人申诉机制和引导性判决机制。这三种机制侧重于解决司法保障人权中的不同问题,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欧洲人权法院司法保障人权的重要环节。欧洲人权法院的司法判决对缔约国的效力,选取德国、英国和俄罗斯为对象,欧洲人权法院对德国具有较大的拘束力,对俄罗斯的拘束力较小,对英国拘束力介于德国和俄罗斯之间。通过欧洲人权法院的研究不难发现,在众多层面的人权保障机制中,司法保障是人权保障方式的一大进步;但是司法保障人权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无法回避的政治因素;尽管如此,司法保障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与服从;欧洲人权法院的成功也为其他地区起到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