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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资格是充分发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价值功能,有效预防股东滥诉的重要环节。国外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凡规定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都对原告股东资格做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虽然已经引进该制度,但对原告资格的规定过于笼统,缺少实践的可操作性,而且有些规定不尽合理。例如,对原告股东持股数量的要求和持股时间的要求,不能起到遏制恶意股东派生诉讼的功能;缺少对原告股东公正性的要求,不能对公司利益和与原告股东处于同等地位的其他股东利益进行有利的保护。本文通过比较法考察的方法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和司法实践经验,对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力图使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