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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清末民初的酝酿与初萌,到1918年北京政府颁布《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及《工商同业公会规则施行办法》后,同业公会便迅速取代会馆、公所等旧式行会组织,成为民国时期工商同业组织的主要形式,逐步遍及全国各大都市与中小城镇。济南第—家同业公会——济南商埠转运公会1919年由悦来公司等商号发起成立。此后,各种同业公会组织相继成立。与民国时期济南政治局势的激烈变革相一致,济南同业公会的发展可分为五个阶段:北京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前期,沦陷时期,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后期,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济南同业公会组织制度在不断变化,先后经历了会董制、委员制、会长制和理事制等几种形态,其演变与济南地区局势的发展关系密切。在组织运作方面,济南同业公会确立了入会会员制度、经费筹措制度以及包括选举、任期、议事、调控在内的一系列管理制度等,并呈不断规范化与制度化的发展趋势,形成了一个开放、复杂的运作机制。济南同业公会作为“自开商埠”城市中工商行业组织的代表,除与上海、汉口等“约开商埠”城市里建立的同业公会组织存在着许多共性外,还有着自身鲜明的特点。总体而言,这种特点表现为经费筹措与使用的民间性、组织建设的民主性、高度的自律性、自我管理权力的有限性、政府监控的严密性等五个方面。另外,用《民法通则》中所列界定法人的标准来分析,济南同业公会明显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间社团组织。济南同业公会的职能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同业公会的众多职能中,经济职能最为重要,居于主导地位。其以维持同业之间公共利益及矫正营业弊害为宗旨,在调解同业纠纷,规范行业秩序,调查和发布行情,建立价格评定机制,积极维护同业利益,参与经济问题的解决等许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另外,济南同业公会也继承并发扬了旧式会馆、公所的慈善公益传统,或举办、或参与类型多样的社会慈善公益活动,这有助于同业公会凝聚同业信任,树立商人新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分担了政府的社会责任,成为服务同业、协助政府实现经济职能、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角色。济南同业公会不仅仅是“在商言商”的工商行业组织团体,而且在历次反抗外来侵略的斗争中,为了维护国家权益与自身利益,奔走呼号,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抗争,体现了工商社团组织的民族精神与爱国情怀。作为民国时期主要的工商行业组织,同业公会不仅对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履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可资凭借的重要工具。不管是北京政府时期,还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济南同业公会都受到政府部门的严密监控,二者的关系与之前封建官府对会馆、公所等旧式行业组织的监管并无本质区别。特别是国民党建立政权后,不断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强化这一趋势。在这种政治生态中,同业公会为了获得合法性又必须依赖政府的认可,没有政府部门的授权,同业公会根本无法存在下去。与上海、汉口等经济相对发达的约开商埠城市的同业公会自治性较强相比,济南同业公会的“自治性”则极弱,这种所谓“自治”其实不过是政府行政权力的有限让渡。近代社会组织是一个完全开放式的组织形态,这是由近代中国政治动荡、经济发展不平衡等诸多因素造成的。在这个开放的组织平台上,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层次之间形成了一个彼此交织、错综复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巨大关系网络。民国时期济南的各工商社团组织之间也具有开放性,同业公会与行会之间既有秉承,又有扬弃;与商会之间既相互支持、一起充当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又有着矛盾;由于根本利益的不同,同业公会与工会的对抗与冲突是无法避免,但其中也不乏妥协;各同业公会之间则既有合作也有现实利益上的争端。民国时期济南同业公会在组建方式上坚持自愿性、在经费来源与使用上以自筹、自用为主、在治理结构与活动机制上日益制度化和规范化、在法律地位更加明确、并已走出地域封闭性的限制。因此,济南同业公会虽成长在一个“自开商埠”的内陆城市里,却与传统的旧式行业组织有着本质区别,克服了传统行会的封闭性、排他性、专制性,有了“质变”的飞跃,是一个区别于旧式行业组织的具有“现代性”的新式工商社团组织。但其并不具备其他口岸城市同业公会自治性较高的特点,济南同业公会的发展与运作要受到政府多种手段的严密监控。组织的“现代性”与政府监控的严密性似乎是民国时期多数城市工商社团组织普遍的存在模式,这是由中国的历史传统和民国年间独特的政治生态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