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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型产业是营林业、采运业以及依托森林资源系统的种植、养殖、采集业和旅游业的统称。无论是营林生产、采运生产还是依托森林资源系统的种植、养殖和旅游业或具有公益性,或具有外部性。如何在森林资源利用开发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资源的公益性和社会性,使森林资源型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经济产品,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前,针对森林资源型产业中不同生产的经济性质要求,政府行为的一些做法和制度本身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作用存在着差异化不明显,激励性不足,约束性过强等问题;同时,就林业而言,对政府行为的研究多停留在宏观层面或是将政府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放在一起,没有区分;对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方面的研究还很少,没有形成系统的研究。因此,本文对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力求寻找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边界、模式和措施。本文以政府规制理论、产业经济理论、资源经济理论、林业分类经营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研究分析了森林资源型产业发展中政府行为的现状特征和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宏观调控与产业规制不分,缺乏系统、规范的规制行为等问题,这些都影响着森林资源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机构以及规制与受制进行了动态博弈分析,包括政府规制机构之间纵向与横向的博弈分析;政府规制机构与被规制者的动态博弈过程和经营者、消费者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动态过程。基于此,本文从森林资源型产业所生产的产品以及产业自身的特点出发,探讨了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边界的确定,并把森林资源型产业分为公益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两大类,重点阐述并构建了针对森林资源型产业政府要进行差异化规制的思路和框架,继而分别对其政府规制的目标、主体、模式及运行措施进行了论述。这种差异化规制不仅体现在公益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之间,而且还体现在同类生产内不同的生产之间,按照其本身生产经营特点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规制方式和措施。公益性生产的政府规制应该以内生性规制为主,并适当的引入竞争,从而保证生态产品的生产与供应;商品性生产的政府规制应该是外生性规制和内生性规制相结合,并以外生性规制为主,充分的引入竞争,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在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的同时,确保生态效益的不减少,从而保证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不降低。政府规制也可能存在失灵,因此,对政府规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是必要的。本文对森林资源型产业的政府规制进行了成本—效益的理论分析,并以黑龙江省森林旅游业为例,对森林旅游业政府规制的成本—效益进行了实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