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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设立的初衷乃是贯彻“少杀慎杀”刑事政策,是为了保护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权利。但由于其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导致该程序行政化、审批化的特点较突出,而诉讼程序应有的特点例如两造对抗、公开审理等却无从体现,这导致了被告人权利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有利于改善这一现状,为此,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立足于现有的司法资源,建立强制律师辩护制度、强制上诉制度、改良死刑复核合议庭的合议方式、改革复核方式等,通过该一系列措施对现有死刑复核程序加以改良,能够有效改善被告人权利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虚置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