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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技术、设备的出现和发展,为人类真实、形象、快捷地交流信息提供了支持。当其被应用至新闻传播领域,一方面显示出与新闻舆论监督、大众娱乐一拍即合的优势,另一方面也压缩了人们“隐居独处”的空间,并且由此催生了隐私权的提出。摄影报道因其形象、真实的特点而备受受众喜爱,因而加大对新闻摄影的报道力度,对加强信息传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但是不加限制地鼓励摄影报道的发展,则可能或者已经触及了个人隐私的神秘面纱。法谚“风能进雨能进,皇帝不能进”的私权精神,给隐私权带来了圣经般的神圣光晕,使其有勇气向新闻摄影提出挑战,并且似乎屡战屡胜。这并不是神话。现实中,新闻摄影侵犯隐私权之诉频发,司法实践已经将私人空间延伸至公共场所,私人事务在公共场所亦有有形或者无形的边界,新闻摄影或被隔于法定距离之外,或被要求无涉私人事务。这一严峻的现实告诉我们,无视新闻自由与公众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和矛盾,将严重影响和制约媒体的发展乃至生存。从国际公约和世界各国立法的现状来看,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立法保护是一种普遍趋势。不管是在宪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中,我国司法中的隐私权都不是一项单独的法律概念,而仅作为一项权益被置于名誉权之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新闻摄影报道的侵权行为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经常处于一种尴尬的紧张关系。因此,在顺应人权保护的历史趋势同时,新闻摄影也应该积极拓展其合法空间。我们将目光转向国内外摄影侵权案例的述评。新式诉由、法庭意见、判决理由的出现,既提醒我们将隐私权理论的考察置入历时性的历史思维中,还为摄影记者及媒体提供了新的抗辩思维——于侵权应诉或者摄影报道实践,而不是看着新闻自由的领地被逐渐吞噬。新闻摄影报道中,单张照片即构成一个封闭的、单独的信息集合,一处不合事实或者侵犯隐私即可视为侵权,并不像文字报道“部分失实”或者“连续报道前期失实”却可因为新闻性、知情权、如实报道等抗辩事由而获得开脱。这也可视为媒体因摄影侵犯隐私权屡遭败诉的一个解释。因此,传统并且笼统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在摄影侵犯隐私权之诉中,适用性并不强。经文本检视,仅有“当事人同意”一条可作完全抗辩事由,帮助媒体免责。因此,新闻摄影若想避免侵权,或者在新闻侵权之诉中取胜,其思维应该转向媒体的自律与他律。在本文看来,应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前提下,按照一般人感觉未有明显冒犯隐私的标准为限,对新闻照片进行拍摄、选用、编辑,并于刊载前,尽量取得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的同意。如发生侵权,则应及时说明、更正、致歉,最好和利害关系人私下协商解决问题,而不应盲目诉诸法律。因此,在隐私权范围不断扩展的现实背景下,新闻摄影并非一定要作茧自缚,而是可以采取上述途径进行突围,并且在这种角逐过程中,一方面促进隐私权理论的发展,一方面继续发挥新闻摄影舆论监督、信息传递、娱乐大众的社会功能。新闻摄影和隐私权保护完全可以获得博弈的平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