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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革新司法证明理念,夯实客观性证据的运用基础,将客观性证据作为证明的主要着力点。因此,进一步强化物证意识,规范物证在发现、收集、保管和鉴定各环节的应用,凸显物证及其鉴定意见的证据优势,使其成为事实证明体系的核心,是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但是,在当前司法证明实践的各个阶段中,物证应用偏差的现象普遍存在,主要体现在司法人员物证意识不强、运用物证构建证据链的意识不足以及言词证据介入削弱物证鉴定意识、物证的证据优势无从凸显等,种种问题使得物证的证据资格受到质疑,物证与其他证据之关联无法识别,物证的证明力遭受不同程度的矮化,进而导致证据链无法闭合,完整的证明体系无法构建,案件事实也无从查清。因此,应当建立科学的物证信息系统,强化对物证证据属性的审查,规范物证聚合的方法和规则,构建“以物证为中心的”证据锁链,并提升大数据时代的物证运用能力,才能更好的发挥物证的证据优势。本文论述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物证和证据链等相关概念的阐释。首先对物证的概念和分类进行了界定,并从“物”何以为“证”的角度,对物证反映的信息结构进行剖析,阐明物证与其他证据、物证与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之后引入司法实践中的证据链理论,通过证据链的特征和结构形式结合物证的证据优势,提出以物证为中心的证据链是证明待证事实的最佳路径。第二部分着重论证“物证中心主义”证据链的合理性基础。构建证据链的过程包括筛选证据链节、评断证据链节和构建证据链;融入物证自身的客观性证据优势,是物证中心模式证据链的合理性基础;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印证证明方法,认为将物证通过关联信息嵌入“证据链”形成的“物证中心主义”的印证模式,可达到对单个证据、局部证据链以及全案证据链的印证与协调,是分析证据与事实的核心载体。第三部分主要对证据链构建中的物证运用的现状与问题予以探讨。指出主体物证意识不强,物证提取粗糙,方法不规范;物证监管不善,制度层面上,无系统化的物证监管规定,实务操作中,行为混乱无序,内容随意性较大;应用物证构建证据链的意识不强,对物证风险识别能力不足,现场重建认识不充分,不能充分挖掘物证隐含的全部信息量;言词证据导先削弱物证的鉴定意识,案情与口供的介入导致的认知偏见和鉴定主体的主观错误。第四部分提出运用物证构建完整证明体系的合理性措施。包括建立科学的物证信息系统,创新的物证信息解读模式,多层次剖析物证反映的信息量和关联度,进行多角度鉴定,挖掘不同维度的信息,完整地将物证所蕴含的全部关联信息表达出来;强化物证鉴定质量控制,着力从鉴定主体的角度加强对鉴定质量的控制,围绕鉴定主体的鉴定认知水平,从鉴定人资质审核评定入手考察其专业素质和技能,并制定科学规范的鉴定方法和规避隐患的鉴定流程,以严格的操作标准排除认知偏见形成的简化操作习惯,保证鉴定意见的绝对客观性和科学性;强化物证的评断与审查,加强物证监管审查,提升物证鉴定意见的诉讼价值;构建物证聚合的原则和规则,从证据法理的角度展开论证,包括物证中心主义原则和物证的验证规则;强调大数据背景下物证运用意识的提升,创造和构建大数据与物证信息的关联基础,具体表现在物证信息的聚合和处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