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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我国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出现了一类比较特殊的侵权案件,即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的人因搭乘行为而受到损害进而起诉车主或驾驶人。一般认为,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即指所谓的“好意同乘”。然而,对于好意同乘的性质或概念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学界和实务界也没有形成较为一致的认识。因行为性质的定性不甚明确,加之法律规定方面的空白,法院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无法依照法律规定对因该行为而造成侵权损害的后果进行认定并作出相对一致的判决结果。本文认为,好意同乘应当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行为虽非法律行为,但此类行为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的后果却属于法律评价的范围。因此,准确定性好意同乘的性质对好意同乘情形下出现侵权纠纷该如何处理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本文对好意同乘这一现象进行深入探讨的必要性所在。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在介绍了日本及国内一些学说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本文所讨论的好意同乘的概念并对好意同乘双方身份的成立条件作出了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好意同乘的性质及其特征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对目前学界所存在的各种学说的分析,本文认为好意同乘的性质应当属于好意施惠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另外,本部分也对好意同乘应当具有的特征作出了一定的归纳。第三部分主要是阐述了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损害赔偿的立法比较。在归责原则的分析方面,笔者从权衡同乘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综合考虑了同乘行为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适当减轻好意人的赔偿责任,并适当以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为补充。在好意同乘损害赔偿的立法比较方面,文中首先对部分发达国家的类似立法规定作了一定的考察以达到借鉴、对比的作用。其次,本文还对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个相关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到的无偿搭乘条款以及查阅到的部分地方法院的相关内部处理规定分别作出了分析。最后,本文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出发,通过表格汇总的方式对所查阅到的国内地方法院审判过的25个真实案件作了一定程度的统计分析并得出了部分结论。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好意同乘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设想。本文认为,对同乘人侵权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应当以完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为基础,并建立各种综合的社会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