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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电子商务的的迅猛发展,各式各样的快递服务组织也急速崛起。然而,快递服务在便利快递服务消费者的工作、生活的同时,暴力分拣、暴力装卸,收件人个人信息泄露,快件丢失、毁损、迟延等问题似乎也成为快递服务活动的“副产品”,给快递服务消费者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对作为快递服务消费者之一的收件人的利益的保护也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对此,文章将以快递服务合同收件人权利为视角,从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客体等问题的再认识入手,按照快递服务活动的流程,在梳理收件人权利危机的基础上,进一步剖析收件人在快递服务活动中的知情权、给付请求权、个人信息权以及赔偿请求权,并于文章的最后提出若干保障收件人权利的对策,以期为日后快递服务立法,快递服务组织服务质量的提高提供借鉴。文章第一部分将在与经由指令而为交付的合同区分的基础上,对快递服务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性质作出探讨。并以此为基石,进一步分析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形成对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新认识。从第二部分开始,文章将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的流程,通过四章具体分析快递服务活动中收件人的权利。首先,知情权作为收件人知悉快递服务组织真实情况以及快件动、静态安全的权利,却因快递服务组织信息披露的不足、快件查询机制的不健全以及现行验签制度的不合理而受到限制。为此,文章提出通过强化快递服务组织信息公开义务,完善快递查询机制以及合理安排快递验签制度的方式来实现对收件人知情权的保障。由于作为收件人实体权利实现手段的给付请求权在实务中屡受快递服务组织的迟延行为、擅自代收代签以及违规收费、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侵犯。对此,文章第三部分将在对收件人给付请求权受损现状进行分析后,通过将收件人与寄件人的给付请求权相区别,对收件人给付请求权的独立性作出介绍,并对快递服务组织基于其与寄件人之间的补偿关系而产生的抗辩权进行分析。此外,在网络购物盛行的情况下,收件人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受到极大的挑战。对此,文章第四部分将在对收件人个人信息受损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区分收件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将之界定为一项独立而特殊的具体人格权。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收件人个人信息被侵犯后的救济方式。快递服务合同是由大量格式条款构成的,而这些格式条款又是影响收件人权利实现的最大障碍。对此,文章第五部分将在对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订入以及该类条款的效力作出探讨的基础上,确定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并通过对收件人独立诉讼地位的确认,实现对收件人赔偿请求权的保护。面对快递服务合同无名合同的现实,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将快递服务合同有名化的构想。由于快递服务合同的有名化离不开健全的法律规则的设置,所以,文章这一部分还将提出健全快递服务立法的相关意见。同时,出于对快递服务组织与快递服务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平衡的需要,在文章的最后还将讨论规范快递服务运单相关条款设置的问题。最终从快递服务合同有名化、快递服务法律健全化、快递运单规范化三个维度构建出收件人权利保护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