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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封缄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中都存在诸多争议。在理论界中存在着委托者占有说、受托者占有说、区分说、体积大小说等多种观点;在司法实务中,对该问题也没有统一的结论,判盗窃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等都有。因此对于非法获取封缄物的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将试图通过从封缄物的概念、刑法客观构成要件角度的“占有”以及本文支持的区别占有说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在封缄物的概念上,本文认为应当改变以往仅仅从形式上进行定义,而要从本质上、外观上、内容上三个角度综合考虑进行定义,封缄物存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对内容物进行控制支配。在刑法的占有角度,本文认为分析占有的有无和占有的归属对于准确把握封缄物问题有重要意义,本文赞同在判断占有的有无时要以事实控制力为基础,在判断占有的归属问题时,要以规范认同度的高低为标准,此时只要事实支配力不为零即可。在对封缄物理论学说的选择上,本文赞同区别占有说的第二种观点即外在包装物由受托者占有、内容物由委托者占有的观点。因为对于外在包装物,委托人已经不存在事实上的支配力,事实支配力为零则不存在占有,所以委托人对外在包装物已经不存在占有;对于内容物,因为委托人对其进行了特殊上锁等措施,其意在保有其占有,带上规范的眼镜进行观察,可以看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备事实的控制力,此时委托人对内容物的规范性认同度更高,所以内容物的占有应当归属于委托人。在具体分析非法获取封缄物的问题时,本文认为应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具有上下主从关系(即考虑占有辅助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下位者非法获取封缄物应当定盗窃罪;第二类是对等关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非法窃取内容物应当定盗窃罪,如果非法获取封缄物的整体,则构成对内容物的盗窃和对外在包装物的侵占,二者之间成立想象竞合,应当按照“从一重”的原则,按行为所触犯罪名中最重罪名的法定刑处罚,最终所定罪名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