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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弥补公司法中有关股东知情权规定的疏漏而尝试构建一个比较完整的股东知情权体系。本文首先着重探讨并提出权利的本质以及股东知情权的本质;其次,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别探索了两大法系及目前中国股东信息获得权制度、股东查阅权制度、股东质询权制度、股东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制度、股东知情权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护,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中国股东知情权层级递进结构和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建议。通过研究,笔者首先提出了有关权利的本质以及股东知情权本质的观点,权利的本质是由芯利益和壳利益有机构成的“贝壳”式利益体。芯利益是指个体或群体对财产、人格或家庭等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的需求、欲望或期望;壳利益是指个体(群体或社会)对国家力量给予芯利益一种保护的需求、欲望或期望;股东知情权本质是:股东知情权也是众多“贝壳”式利益体中的一种,股东知情权的本质是由芯利益和壳利益有机构成的“贝壳”式利益体;芯利益实际上是指单个(或群体)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知情的需求、要求或期望;壳利益说到底是股东个体(股东群体或社会)对国家力量给予芯利益一种保护的需求、渴望或期望。其次,笔者从股东知情权本质的视角构建了完整的股东知情权体系,即由股东信息获得权、股东查阅权、质询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构成的呈层级递进结构式的股东知情权的芯利益和股东知情权实体法保护、程序法保护组成的股东知情权的壳利益有机构成的利益体。本文在探索权利本质的基础上提出了股东知情权的本质,并从股东知情权本质的角度构建了完整的股东知情权制度体系,为今后股东知情权的进一步的研究和股东知情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理论基础。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完善不但可以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也能使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进一步得到发展,并从而为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的繁荣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