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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是重要的文化遗产,是人们创造力和智慧的结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见证,是国家特殊的、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是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对文物的保护,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本国国情的文物保护法规。实践证明,文物能否被有效保护以及合理利用,关键在于文物制度的好坏。文物制度制定的合理科学,则有利于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如果制定的不好,则一定会对文物造成损害,甚至造成破坏。从1982年制定《文物保护法》至今,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在于《文物保护法》的一些不合理规定,尤其是对文物物权的规定。虽然其后由历经两次修改,但是《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物权的规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结合刚刚通过的《物权法》,拟对我国文物保护法中的物权规定加以全面的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如何完善《文物保护法》的有关建议。第一部分简要对文物的概念以及特征加以分析,并将其与民法上的物加以对比分析,为进一步研究文物的物权打下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物权法》与《文物保护法》的关系,因为要分析文物的物权,势必要对两者之间的关系加以分析,方能从中发现问题之所在。首先从私法与公法的角度对《物权法》与《文物保护法》的关系加以分析,从中引申出公法《文物保护法》中应当体现出“弘扬平等,彰显权利”的私法理念;其次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角度予以分析指出,虽然《文物保护法》是特别法,但是它不应当违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文物保护法》应当遵守《物权法》树立的物权绝对、公示公信等基本原则。第三部分详细分析《文物保护法》在物权规定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首先对国家文物所有权规定开始分析,指出其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其次对私人文物所有权加以分析,指出正是由于新《文物保护法》没有规定私人文物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制度,才导致对私人文物物权规定方面出现诸多问题。最后对国家文物的用益物权、有关文物物权变动方面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指出由于没有规定以上制度,才使得国有文物没有发挥应有的价值。经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从中发现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提出立法完善建议,为将来修改《文物保护法》提供参考。首先对国家文物所有权的有关规定提出完善建议。其次,重点对私人文物的所有权原始取得提出了解决建议,提出了建立私人收藏文物强制登记制度设想,并对建立这种制度的必要性和法理基础加以分析。再次,提出建立不可移动文物物权变动的登记制度建议,最后提出建立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用益物权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