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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是伴随着现代金融发展起来的新型金融衍生品,其产生初衷是为了转移资本市场的风险,在逐步发展过程中又演化出了新的功能,成为广大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和投机工具,由此带来的潜在威胁便是其高度的市场风险。其中,市场准入风险是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风险来源之一,而控制股指期货市场准入风险的最重要、最可靠手段之一是相关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构建和完善。2010年4月16日,我国沪深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合约上市。股指期货的推出,是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带来强大的资金流会对商品市场的形成产生巨大的影响力,并且会对市场商品价格的变动起到杠杆作用。股指期货本身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风险性,2010年起,中国证监会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推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构建良好资本市场环境和培育成熟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队伍。
第一章论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本理论。第一部分从法条规定引出对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含义分析,并归纳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本质。第二部分是介绍确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础理论——市场失灵理论。从理论上对股指期货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垄断性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第二章论述我国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现状及完善难点。第一部分介绍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探索发展过程。第二部分主要从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和认定程序对该制度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探讨影响我国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完善的难点因素。
第三章是美欧发达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经验借鉴。第一部分介绍美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规定。第二部分,对美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立法模式进行比较评价。第三部分总结美欧发达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特点及对完善我国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启示。
第四章从实体标准、认定程序和责任体系三方面内容对我国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其中,重点在于丰富机构投资者的具体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