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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制度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其源于罗马法的信托制度和日耳曼法的信托制度,并在多数国家得到了认可,英美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大陆法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都以不同形式承认了这种非典型担保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以买卖合同等为表象,实为借款等融资手段的案例日趋增多,但由于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导致了司法实务的处理十分混乱。相似案件法官却适用完全不同的法律依据,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因此,从维护司法公正出发,我们应对此做出合理解释,给法官提供一个合理的裁判依据。基于此,本文在对让与担保制度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从司法实践真实案例出发,来讨论构建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具体立法模式选择以及如何构建提出自己的拙见。引言部分从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以及研究方向和创新点角度进行了阐述,其中大体上阐述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我国大陆地区对让与担保的研究状况,并阐明了我国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现实必要性,进而提出本文写作目的。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让与担保制度的基本知识进行的概述。首先,阐述了让与担保制度的起源,主要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两种让与担保形式进行的研究。其次,对让与担保制度的概念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述,即广义概念、狭义概念以及国内外学者的不同观点,以便能够对让与担保有一个全面了解。再次,论述了让与担保相较于普通担保的主要特征,充分说明其存在的优越性。最后,对让与担保与五种法律概念进行辨析,从而对部分学者存在的争议进行了解释,说明了让与担保制度在法律体系中有自身存在的空间和价值。第二部分是关于让与担保制度域外国家的研究,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代表国家的让与担保制度进行了分析,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对这些国家的让与担保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现状进行了详细阐述,并经过总结借鉴了让与担保制度的存在形式、公事规则及清算规则三个方面,希望以此能对我国研究让与担保制度有所裨益。第三部分阐明了让与担保性质存在的争议并进行了理论评析。对学术界让与担保性质存在的三种主要观点进行了详细阐述,即所有权法律构成说、担保权法律构成说以及折衷的法律构成说,并提出了各种观点的利弊,并对让与担保性质提出了笔者个人观点,即主张期待权说。让与担保的性质是研究该制度的法律基础,所有制度的构建都是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本文也是通篇站在期待权理论的角度上进行的研究。第四部分对阐述我国引进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首先,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司法实践中的两个真实案例进行了分析,并对法院裁判结果进行了评析,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了在法律无规定情况下的不同处理结果,充分说明了让与担保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状态,从而阐明我国将让与担保制度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的必要性。其次,又对让与担保制度自身存在的优势特性进行了分析,从自身优势以及比较优势两大方面论证了构建该制度的合理性。第五部分对我国构建让与担保制度在立法层面上进行了研究,首先,对当前主流的让与担保立法模式进行了说明,并阐述了各种立法模式的优势性及缺陷性,并提出了本文主张的立法模式。其次,从让与担保合同的形式、让与担保的当事人、让与担保标的物以及让与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四个方面,对让与担保的设定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三,以我国《物权法》公示规则为参考,对让与担保的公示规则进行了分析。第四,让与担保效力的研究是建立在笔者主张的期待权理论基础上的,同时也借鉴了我国《物权法》中相关内容,进而从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进行了研究。最后,对让与担保的实现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释,即让与担保的清算方式以及笔者对在现有条件下法官处理相关案例的裁判依据提出了一些建议。